Re: [情報] 三星隨身碟專利訴訟 二審敗訴
※ 引述《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網)》之銘言:
: http://money.aol.hk/post/46371
: 韓商三星電子(SAMSUNG)申請隨身碟專利,被檢舉不具進步性,經濟部智慧局決定不給專利,三星不服提告,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檢舉證據是不可信的網路資料,判三星勝訴;但二審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審沒有調查網路資料的真實性,改判三星敗訴,要求原審查明後再判。
: 三星89年9月向智慧局申請「用於通用串列匯流排(USB)之可攜式積體電路記憶體裝置(隨身碟)」的發明專利,主要是幫隨身碟加上一個連接器保護套,保護USB接頭不會受損,原本獲准,但就差臨門一腳,在91年4月公告期間遭北美智權公司總經理許鍾光檢舉,認為專利不具進步性,智慧局審查後,在93年3月決定不給三星專利。
: 許鍾光一共提出七篇在89年2月到7月刊登、關於新加坡Trek 2000公司出產的「Thumb Drive拇指碟」網路報導,以及一份89年7月已經公告的「電器連接器之改良」的新型專利案,強調報導中提到該公司拇指碟產品有關於連接器護套、供拇指碟置放與具連接鑰匙環的設計,已經揭露三星專利關於鑰匙環與連接器保護套的設置技術,加上該報導在三星申請專利之前,所以三星專利不具進步性。
: 三星不滿,認為許提出的證據資料無法達到三星申請專利範圍的技術特徵,也無法揭露三星對於保護連接器的設計,而且許鍾光提出的證據都是網路資料,不具證據能力,因此提起行政救濟。
: 一審以智慧局沒有要求許證明報導時間的真實性,因此判決三星勝訴,智慧局應重新處分。
: 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查證網頁存在與否並不難,就算網頁被移除,還是可能取得證明,因此原審在職權上應該主動調查網站的真實性與內容。
: ======分隔線====================
: 上述的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 是否對專利的舉證責任部分,變更了過去的見解?
審查基準上面有關舉發之文件為網路上之資訊者時的規定
當事人所提證據為網路上之資訊者,應注意網站之可信度,審查時,
若對於網路上之資訊內容或公開之時間點有質疑,或對造質疑該證據
之真實性時,應通知當事人補提佐證資料(例如網站出具的證明),
以確認該證據係未經變更者。
我並不認為舉證責任應該轉嫁到被舉發人或法院本身
重點在於
對方僅
影印過去的證據
審委竟然不需任何 "證明"
就認定是真的 而後就接受這樣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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