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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業餘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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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七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 ^^^^^^^^^^^^^^^^^^^. 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 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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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若某甲任職電子公司擔任電子工程師》之銘言:對方可能以 34條舉發 :Q. 第 34 條 發明為非專利申請權人請准專利,經專利申請權人於該專利案公告之日起二年內申請舉發,並於舉發撤銷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者,以非專利申. 請權人之申請日為專利申請權人之申請日。. 發明專利申請權人依前項規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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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edavid:就你所言的部分,專利申請權是屬於你的,但你有告知公司的 10/15 12:57推 piglauhk:跟職務無關者 權利歸申請人 也不一定要告訴公司..= =+ 10/15 12:58→ eedavid:義務,若公司在6個月內沒有反對或回應即可以 10/15 12:59→ ee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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