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業餘發明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成為自己曾討厭的壞人)時間17年前 (2008/10/15 20:37), 編輯推噓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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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 ------------------- : 發明人自始未告知老闆 請求權時效自然無從起算 第一百九十七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 ^^^^^^^^^^^^^^^^^^^ 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 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我看到的應該是這條 . Orz 我記錯了 期限的確是告知起算兩年(修)..謝c兄指正 : → hotwingking:不能不向老闆提提 但可以不要完成 法條是規定"完成"時 10/15 16:44 : → hotwingking:應以書面... 所以未完成自然就不須要通知 10/15 16:44 : 它的完成應該是指可以送件申請的程度吧 : 不能申請專利自然沒有爭訟實益可言 : : → piglauhk:H兄 ~ 要是不提 會有什麼罰則嗎? 10/15 17:28 : 對方可以說發明人為不適格申請人 提舉發 (上述34條) : 或直接上法院告發明人竊取營業機密都可阿 (要舉證就是了) =口=a 也許我表達得不清楚 但我還是認為在"跟職務完全無關"的前題下 告訴老闆也許會徒增麻煩. 電子工程師 和掃把之間的關係...(  ̄ c ̄)y▂ξ 不適格申請人 ~也要他拿得出證明來 要是他老闆連這種和職務無關係的發明也要爭.. 你也可以預見告之後的爭執. : 小弟覺得 委由好朋友申請較能避開瓜田李下的麻煩 : 有錯請指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1.201.191

10/15 21:18, , 1F
我覺得"職務完全無關"要禁得起雙方公評吧 一切都舉證問題
10/15 21:18, 1F

10/15 21:19, , 2F
也許掃把用到了電子公司的 設備或資金 也未可知阿 :Q
10/15 21:19, 2F

10/15 21:21, , 3F
第8條第一項的法定實施權就是在講這個
10/15 21:21, 3F

10/15 21:23, , 4F
請求權自知悉起兩年消滅 不是兩年後起算 XD
10/15 21:23, 4F

10/15 21:24, , 5F
其實是時效消滅 對方取得抗辯權 (請求權不不會消滅)
10/15 21:24, 5F
※ 編輯: piglauhk 來自: 219.71.201.191 (10/16 01:01)

10/17 10:45, , 6F
跟職務無關有很多解套方法,比如說找別人當發明人,自己
10/17 10:45, 6F

10/17 10:46, , 7F
當專利申請人。這樣就跟職務沒有關係了
10/17 10:46, 7F
文章代碼(AID): #18zUFwYR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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