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業餘發明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時間17年前 (2008/10/15 13:13), 編輯推噓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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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某甲任職電子公司擔任電子工程師 : 職務上的發明權利當然屬於公司 : 但業餘在家研究的發明權利屬於誰? : 例如在家研究出新型掃把讓自己掃地省力(完全沒有電子部分,該公司也不生產販賣掃把) : 這掃把的權利屬於誰? : 或是為了避免爭議應該乾脆以他人為發明人自己持有專利權比較好 : 謝謝 推 eedavid:就你所言的部分,專利申請權是屬於你的,但你有告知公司的 10/15 12:57 推 piglauhk:跟職務無關者 權利歸申請人 也不一定要告訴公司..= =+ 10/15 12:58 → eedavid:義務,若公司在6個月內沒有反對或回應即可以 10/15 12:59 → eedavid:請p兄參考專利法第8條第2項 10/15 12:59 謝謝david 兄指教~ [新版]專利法第8條第2項 受雇人完成非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新式樣,應即以書面通知雇用人, 如有必要並應告知創作之過程。雇用人(老闆)於前項書面通知到達後六個月內, 未向受雇人[顧員]為反對之表示者,不得主張該發明、新型或新式樣為職務上發明、 新型或新式樣。 其意思應該是 應該通知老闆你有這個發明 再據民法的 知悉六月,沒有反對則不能追究 條款來處理, 要是原po沒有根據其規定處理,也不會有罰則, 只是以後如果有爭議會比較麻煩而已, 然而實際上,如該發明真的為原po所說跟業務一點關係也沒有, 那我是建議不要跟老闆提,低調的等兩年, 利用 超過民法的兩年不能追究~ 條款來處理還比較省時方便 =_=a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211.225.136

10/15 16:44, , 1F
不能不向老闆提提 但可以不要完成 法條是規定"完成"時
10/15 16:44, 1F

10/15 16:44, , 2F
應以書面... 所以未完成自然就不須要通知
10/15 16:44, 2F

10/15 17:28, , 3F
H兄 ~ 要是不提 會有什麼罰則嗎?
10/15 17:28, 3F
※ 編輯: piglauhk 來自: 218.211.225.136 (10/15 17:33)

10/15 22:16, , 4F
罰責沒有 但如果職務外發明非常有價值 自然訴訟打不完
10/15 22:16, 4F

10/15 22:18, , 5F
EX日亞化與中村(當然中村博士用了日亞化資源在此不同)
10/15 22:18, 5F

10/16 00:49, , 6F
千萬別這樣搞...兩年的定義在於法律界定下的"善惡"意
10/16 00:49, 6F

10/16 00:49, , 7F
公司不曉得的情況下 是自知道後算兩年
10/16 00:49, 7F

10/16 00:59, , 8F
嗯 -_-a 下篇文有說. 我條文引用錯誤了 XD
10/16 00:59, 8F

10/16 01:16, , 9F
XD 我還沒看到下篇文 就回應了
10/16 01:16,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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