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專利的問題
由於討論已經偏離原主旨
所以另起一個主題
板友的討論多半focus在PhD學生屬於「發明人」
基本上這無庸置疑
不過,我的疑問是
如果「發明人」跟「專利所有權人」不是同一個
那「發明人」是否可以使用這個專利進行各種用途(像是謀利)?
另一點是,如果「專利所有權人」要行使專利
(例如說販賣給別人,或是自行從事生產)
需要經過「發明人」同意嗎?
還有,假如「發明人」從A校到了B校
是否可以使用在A校研發的專利繼續進行研究?
※ 引述《mummy333 (mummy)》之銘言:
: ※ 引述《radom (缺水中...)》之銘言:
: : 在我的學校
: : 專利申請之前可先經過校內審查
: : 通過後由學校找專利事務所申請專利
: : 其中所有的規費、及通過後的証書費年費等
: : 均由學校出錢負責
: : 因此專利所有權人是學校
: : 但發明人還是教授/學生
: : 不過發明人的使用...應該是ok吧...
: : 不要給學校也行啊
: : 自己出錢就好了...
: : 但幾萬塊跑不掉吧~~
: 台灣專利法有規定 假如你在工作時完成的研發成果
: 申請專利時 專利所有權是屬於雇主的
: 簡單的說 只要是老闆有付你薪水 所有的成果都是屬於老闆的
: 你頂多只能掛發明人
: 因此你在學校如果有領計畫費或是人事費 所做出來的研發成果
: 如果申請專利 專利所有權當然都是屬於學校的
: 妳要自己申請也可以 只是提出證明告訴學校 你的研發成果
: 是自己獨立完成的 沒用的學校提供的儀器 經費 等資源
: 不過這很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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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03/12 16:41,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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