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替代役考上公務員的權益問題
※ 引述《mryue075 (mryue075)》之銘言:
: 好吧,說的細點就是:
: 當你報到以後要在三個月內決定是否購買(補繳)服役期間的年資
: 如果要,就要補繳
: 如果不要或者是超過三個月(報到日起)就不能申請補繳
: 至於要不要補繳就看你自已了
: 一般都會買,因為比較划算
: 至於為什麼划算,太細了就不說了
: 想知道的話可以參考退休和撫卹金的算法
: 或者是問一下單位人事吧
http://www.fund.gov.tw/forms/權益通知書.doc
這是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網站取得的資訊
應該在報到時人事會拿這張給你簽(至少我簽過)
台端於軍、公、教、政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後 (公務人員自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教
育人員自八十五年二月一日起、軍職人員自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政務人員追溯自八
十五年五月一日起) 如具有下列之曾任年資,請於□中勾填:(有關下列所載得申請補
繳年資係為例示說明,僅供查閱參考使用,如有未明列之曾任年資,請逕洽退撫主管機
關,並以退撫主管機關函釋規定作為得否申請補繳退撫基金年資費用之依據,以保障當
事人權益。)
~中間略~
具有前述年資者,依規定得於轉任或回職復薪或取得參加退撫基金資格之日或依主管權
責機關函示准予補繳退撫基金之日起三個月內,填寫申請書及檢附相關證件(銓敘部審定
函或現職敘薪通知書於得申請補繳年資之日起三個月內無法核發者,可先向本會提出申
請,俟核發後再行補件),經由服務機關學校函送基金管理會申請補繳,俾於退休時併計
年資。如逾三個月期限始提出申請者,另加計自申請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機關學校申請
函發文日止之遲延利息,如已提出申請惟逾基金管理會繳費通知函所附繳款單右上方之
繳費截止期限繳費或未繳費者,應重新申請,逾五年者視同放棄補繳之權利,不得再提
出申請。是以,台端如擬補繳前述年資,請儘速洽承辦人員提出申請,以維護本身權益
。本通知書請機關(學校)承辦人員通知新進人員填閱並簽名蓋章後退還承辦人員留存備
查,以資確認。
根據內容
應該是五年內都可以辦理才對
超過三個月是要加計延遲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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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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