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筆電帶回家?消失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時間15年前 (2009/10/22 22:38), 編輯推噓9(9014)
留言23則, 8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4/4 (看更多)
※ 引述《tsailk (Dan)》之銘言: : 我們學校老師一人一台小筆電(離職歸還), : 98%的老師都帶回去,怕放學校不安全, : 名義上是鼓勵老師做數位教材, : 但事實上,只有極少數懂電腦編輯老師有用, : 其他都是帶回家他用............. 貪污治罪條例 第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 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 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不知道這樣符不符合第1款之 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有請法律高手解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10/22 22:47, , 1F
本罪刑度很重,不可能適用,而且侵占的要件
10/22 22:47, 1F

10/22 22:47, , 2F
也並不成立
10/22 22:47, 2F

10/22 23:03, , 3F
不過若被人捅 檢調還是會約談 就衰小了...
10/22 23:03, 3F

10/22 23:03, , 4F
被貼標籤不是什麼好事~
10/22 23:03, 4F

10/22 23:09, , 5F
竊取或侵占都要有不法所有意圖,單純帶回家
10/22 23:09, 5F

10/22 23:09, , 6F
可能並不符合,除非你帶回家就不再帶來了
10/22 23:09, 6F

10/22 23:11, , 7F
也就是主觀上你是不是把它當成自己的了..
10/22 23:11, 7F

10/22 23:22, , 8F
"意圖薄弱",畢竟今天物品跟車輛不同
10/22 23:22, 8F

10/22 23:22, , 9F
你騎車公器私用,與把物品帶回家保管
10/22 23:22, 9F

10/22 23:23, , 10F
然後每日帶來帶去不同...
10/22 23:23, 10F

10/22 23:23, , 11F
總之,要盤點就要立刻生得出來,這樣子
10/22 23:23, 11F

10/22 23:23, , 12F
就好交代,要是財產管理來盤時三推四推
10/22 23:23, 12F

10/22 23:35, , 13F
人家都說私用了 還有人覺得不符合嗎
10/22 23:35, 13F

10/23 00:04, , 14F
只要使用者在筆電裡儲存一個與課程有關的
10/23 00:04, 14F

10/23 00:04, , 15F
私用 跟 竊取或侵占 還差很大一段好嗎 = =
10/23 00:04, 15F

10/23 00:05, , 16F
word檔,即可變成業務上使用
10/23 00:05, 16F

10/23 00:05, , 17F
不然你拿辦公室的電腦來看一下股票 也是私用
10/23 00:05, 17F

10/23 00:06, , 18F
重點不在私用吧 還是EHS兄對刑法有獨門見解?
10/23 00:06, 18F

10/23 07:35, , 19F
先看看微罪不舉的相關規定吧
10/23 07:35, 19F

10/23 11:23, , 20F
要依法 帶一支辦公室的筆回家用也有罪吧?
10/23 11:23, 20F

10/23 11:53, , 21F
若是說 把筆電帶回家上數位學習時數 或者
10/23 11:53, 21F

10/23 11:54, , 22F
說帶回家處理業務相關文件 這樣????
10/23 11:54, 22F

12/09 16:24, , 23F
參考一下!謝謝! http://www.94istudy.com
12/09 16:24, 23F
文章代碼(AID): #1Au6vDcl (PublicServan)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Au6vDcl (PublicServ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