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休假年資"併計"的意思?
以下是小弟的經歷
95.7.26-96.10.25服兵役
96.11.1-97.10.15在特有生物研究中心擔任計劃助理
97.10.17-今天於現職單位
我今年休假天數是2天
今天我去辦理併休假年資(兵役跟計畫助理,之前有人跟我說要滿一年後才可辦理)
結果人事告訴我說
1.兵役已經併計,所以是97年的現職年資3個月+1年4個月兵役共1年7個月
2.計畫助理部分因為我的服務成績證明書上有載明我的聘用不適用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雇用辦法』
,所以人事說不能併休假年資。
我的問題在於
1.我以為明年(99)我的休假年資計算是2年7個月(併計兵役年資且計畫助理不併入),
所以後年(100)起休假年資應該是3年7個月,所以有14天假,但是人事說沒有,
因為我的兵役年資沒有跟公務年資銜接,所以只是"併計"但是不能算休假年資,
當下我就搞糊塗了,那"併計"是啥?
2.關於計劃助理方面,我也爬文過了,應該是國立單位,在預算內聘用的人
都可以計算休假年資吧? 我之前擔任的計畫助理是中水局的預算,但是是
納入特生中心預算支付的,應該符合這規定吧?
請問我要怎麼去說服我這邊的人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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