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休假年資"併計"的意思?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學習怎麼表達感情)時間16年前 (2009/12/18 20:03), 編輯推噓1(100)
留言1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3 (看更多)
※ 引述《jcll (Who's my answer?)》之銘言: : : 1.兵役已經併計,所以是97年的現職年資3個月+1年4個月兵役共1年7個月 : : 2.計畫助理部分因為我的服務成績證明書上有載明我的聘用不適用 : :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雇用辦法』 : : ,所以人事說不能併休假年資。 : : 我的問題在於 : : 1.我以為明年(99)我的休假年資計算是2年7個月(併計兵役年資且計畫助理不併入), : : 所以後年(100)起休假年資應該是3年7個月,所以有14天假,但是人事說沒有, : : 因為我的兵役年資沒有跟公務年資銜接,所以只是"併計"但是不能算休假年資, : : 當下我就搞糊塗了,那"併計"是啥? : 你們的人事能力可能也....Orz : : 2.關於計劃助理方面,我也爬文過了,應該是國立單位,在預算內聘用的人 : : 都可以計算休假年資吧? 我之前擔任的計畫助理是中水局的預算,但是是 : : 納入特生中心預算支付的,應該符合這規定吧? : 你要有東西能證明阿 叫原本的那個單位出阿 : 發函去人行局問 附上相關證明 銓敘部81.5.5. (81)臺華法一字第0七0六七八三號函 公務人員前擔任按日、按件計酬之臨時僱員之服務年 資得否併計休假疑義 一、查本部七十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七九臺華法一字第0四 四二六七五號函規定略以:「本部同意自七十九年起 按月支薪且其薪給非在人事經費項下支付之臨時人員 ,經補實或轉任編制內公務人員後,其服務年資准予 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九條規定,於其轉任公務人 員滿一年後,且無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十二條不予休 假之情事時得併計休假,惟其原任臨時人員之服務年 資,於依法辦理退休或撫卹時,不得據以要求併計。 」 二、因查按日、按件計酬之臨時僱員,以其性質尚與前開 所稱之臨時人員有別,其服務年資經補實或轉任公務 人員後,仍不宜併計休假。(銓敘部81.5.5. (81) 臺華法一字第0七0六七八三號函) 這個函不知對你第二問題有無幫助 根據這個函解釋第一點 臨時人員都可併計休假年資 你的計畫助理年資沒道理不可 併計休假年資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0.41.26

12/19 06:35, , 1F
謝謝
12/19 06:35, 1F
文章代碼(AID): #1BAs-FrS (PublicServan)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BAs-FrS (PublicServ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