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駁〕銓敘部考績法修正案答客問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Ho)時間16年前 (2010/03/25 12:48), 編輯推噓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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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績法既已明定丙等條件,何以再訂丙等人數比率?兩者是否相互矛盾 (第6 條之2、第9 條之1)? 前略.... 此制度的設計可能導致服務績效欠佳之少數公務人員反彈,但對 於多數辛勤工作的公務人員而言,卻是一種鼓勵。 好吧!反彈的就是服務績效欠佳! 又為處理各界所提「已訂丙等條件何須再訂比率」之質疑,考績法修正條文在設計之初 ,已就上開可能存在之矛盾予以研議,並考量受考人違失情形與機關首長之裁量權限 ,將丙等條件區分為「不得考列乙等以上」及「得考列丙等」 ,尚不生已訂丙等條件何須再訂比率之矛盾。 「不得考列乙等以上」=不就等於丙或丁等? 「得考列丙等」=不就等於可以丙或丁等,也可能是乙等? 這兩個東東,和 「已訂丙等條件何須再訂比率」之質疑,有何關係? 牛頭不對馬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0.107.1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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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讀生:我已經很努力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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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 12:50, , 2F
邏輯根本就不通...不知道哪個人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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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將法案吞下來 說再研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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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中幹嘛死要面子 以更大的謊來圓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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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要推高階文官團 幫自己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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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下台了 當然要多撈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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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c大~我笑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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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5 16:41, , 8F
請大家注意是否有"其他修正案"想挾帶過關
03/25 16:41, 8F
文章代碼(AID): #1BgkiRf_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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