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關於4/7送立院審議的考績法版本...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YOYO)時間16年前 (2010/04/14 16:28), 編輯推噓7(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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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完以後覺得沒比較好耶...還更爛了=.= 下面的文章....大家幫忙轉吧.... ------------------------------------------------------ 本次考績法草案不合理處如下: 1.強制比例與綜覈名實無關 考試院稱本次修法係為落實公平考核,惟綜觀整部草案,除了強制3%外,並無其他規定, 請問強制比例與公正考核有何關聯?考試院真認為定訂強制3%就可以落實公平考核、淘汰 不適任人員?另查新加坡人事制度對於強制比例也保持一定彈性,考試院若執意推行此法 只會造成國家的動盪不安。 2.強制3%違反憲法平等原則(草案§6-2) 雖將績效末3%列為「得」考列丙等,惟此項規定係考量各機關團體績效評比後屬績優機關 者,故一般機關仍受績效末3%應考列丙等之限制。平等原則之精神在於行政機關應視事件 之性質作出判斷,即等者等之;請問考試院將績效末3%人員與遭判刑確定之罪犯放在同一 標準上,可以說是貶低公務人員尊嚴。 3.對考列乙等人員之不公平待遇(草案§7、草案§11) 考試院既參照他國規定,參照新加坡人事制度:「區分為A、B、C、D、E5等次。其中A為 超過目前工作職等所需能力兩級;B為超過目前工作職等所需能力一級;C為符合目前工作 所需工作能力;D為合理;E為惡劣。考核者對所評定之等級必須舉例證明,尤其是A等次 」。當認乙等係「符合目前工作所需工作能力」,何以增加「主管連三年乙等即調任非主 管職」、並取消「一甲二乙升職等」等規定?此項規定有歧視奉公守法、盡忠職守公務人 員之嫌。 4.另考不得考列優等(草案§8) 雖然另予考績通常對新進人員辦理,惟留職停薪而復職之人員亦會打到另予考績,草案內 容預設此等人員不會有突出表現,與修法意旨在增進公務人員績效顯不合理,更無法達到 激勵之效。試問若有公務人員復職後承辦重大業務表現良好,卻無法考列優等,如何使人 信服? 5.訂定優等之理由(草案§9-1) 修法理由稱「避免日後優等淪為輪流或其考列人數比率偏高等前提考量下,乃訂定考列優 等人數比率為最高百分之五」,試問訂定比例與避免輪流間有何因果關係?若真要輪流即 便是3%也會輪流,何以考試院稱定5%就不會輪流?是因為5%剛好是各機關高職等官員的比 例,所以是他們的囊中物嗎? 6.甲等比例易生不公(草案§9-1) 草案規定機關全體之甲等比例不得超過65%,簡薦委各官等之甲等比例不得超過75%,卻又 規定主管人員不得超過85%,比例計算有疑義,且疑似獨厚高階主管人員。造成高職等非 主管人員及中低階主管淪為代罪羔羊,難獲升遷。 7.下級機關併入上級機關(草案§9-1第4項) 在無法落實公平考核的情況下,規定機關若無考委會則併入上級機關受考人數統籌計算, 可能造成丙等過度集中於下級機關,使兩級機關間產生衝突,且可能會造成下級機關流動 率過高,業務推行不順。 8.忽視團體績效難以評比之事實(草案§9-3) 草案§5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二級機關,在地方為地方政府;以中央內政部為例,轄下九 個所屬機關皆為處理不同事務而設,職掌各不相同,究竟應如何評比團體績效?其他部會 亦同;以地方為例,台北市政府轄下有觀傳局、工務局、勞工局、教育局…等,執掌亦不 相同,究應如何評比團體績效?各機關之業務量亦有輕重之別,在此情況下如何公正評比 團體間績效?若以通用標準評比,又無法檢視各機關之核心業務,則團體績效評比亦難達 初衷,所謂丙等彈性機制亦淪為空談,最後仍是各機關死板板的3%。 9.主管機關不列入團體績效評比(草案§9-3修法理由(二)) 考試院認為主管機關業務較所屬機關繁重的理由何在?修法理由內一字未提,即認主管機 關可不列入團體績效評比亦得適用彈性比例規定,仍然不符合平等原則。 10.主管機關另訂功過標準(草案§12) 主管機關得依業務特殊需要另訂一大功一大過之標準函送銓敘部備核,依我國現有行政文 化,恐會淪為長官用以箝制部署之工具。 11.同儕評比何在? 銓敘部於3月初公佈的草案版本於第13-1條規定同儕評比,其美中不足之處在於「僅供主 管參考」,然本次考試院提送立法院版本竟然直接把此項規定拿掉,為何口口聲聲說要找 私部門方式進行績效管理卻不採用公正性較高的360度團體績效評比? 12.適用人員之標準何在?(草案§23) 試問警察、關務、醫事、派用人員之績效應如何評比?以警察為例,如未破案造成績效不 佳被打丙,日後吃案風氣豈不更加興盛?非但未能提升績效反而造成社會恐慌。若以民意 為標準,試問有哪位民眾被開單會很滿意?在提不出績效標準的情況下進行績效管理只會 徒增困擾,影響公務執行。 13.考試權干預行政權 由憲法增修條文可知,考績核定權在於各機關,今限制一定比例,不論多少比例皆限制主 管的考績核定權,本次修法等同於考試權干預行政權,有違憲之虞。 另在本次修法中,不論是考試院甚至媒體名嘴,皆將政府與民間企業相比,請問這些人: 1.政府績效為何? 考試院至今無法明確說明政府績效為何,事實上政府職掌事務甚多,評比標準各自不同, 績效內涵自不如私部門清晰。考試院既無法說明何謂政府績效便要強制推行績效管理,甚 至明定3%,恐難以服眾。 2.公部門組成人員複雜 公部門內除了一般公務人員外,尚有政務官與臨時約聘雇人員;考績法僅對一般公務人員 進行規範,卻未對約聘雇人員進行規範,考試院如何證明民眾對公部門之觀感皆因一般公 務人員之態度不佳?若將約聘僱人員之行為由一般公務人員承擔,是非常不公平的。 3.公務人員受法律限制較多 一般勞工僅需遵守民刑法或一般法律規定已足,然公務人員於任職前須符合公務員任用法 之規定;任職後須受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等法令限制, 執行職務時須依照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行政罰法、訴願法、政府採購法、政府資訊 公開法及各機關特別法令限制,且於民刑法及國賠法皆對公務人員有特殊處罰之規定。另 公務人員無法像一般勞工擁有完整的勞動三權(集會、協商、罷工),種種事實與學術研究 皆可證明公部門不同於私部門,兩者如何相比擬? 4.政府淘汰不適任人員非僅考績法 依公務人員協會提供資料,若包含遭判刑、懲戒、考績所淘汰之公務人員約有3萬多人, 已超過10%,如何謂政府無法有效汰劣? 5.績效在於獎優而非汰劣 私部門訂定績效標準之目的,在於獎勵有突出表現之員工,各國公司部門皆然,對於表現 突出之人員有高額的豐厚紅利;然草案中即便是優等,亦僅有1.5個月考績獎金,要如何 激勵公務人員認真工作提升績效? 6.文官制度的功能在於維持國家安定 由美國的人事制度經驗可以看到,文官制度若是不穩定,將會增加公務人員貪贓枉法的機 率,政治分贓及剷除異己的情況,不當的汰劣方式將造成文官體系鬆動,嚴重則會造成社 會動盪不安。 7.未實施公平考核要如何汰劣? 由之前的統計資料可以看到,因貪污而被法辦的公務人員,高達八成考績皆考列甲等,這 都是因為未落實公平考核,若無法改善此一現象,日後恐怕會出現許多遭法辦的高官歷年 皆考列優等吧? 8.外國情形與我國不同 新加坡、南韓、日本、美國…等公務人員的薪資普遍比我國高上一截,以新加坡為例,年 薪百萬並不困難;社會地位也較高,相較我國目前情形,各媒體業者像是串通好一樣,不 斷在政論節目及新聞報導刻意突顯、放大部份素行不良的公務人員作為,造成民眾刻板印 象,打壓公務人員,與外國情形如何相提並論? 建議考試院修改考績法應朝落實綜覈名實,公正考核為目標,而非為了騙選票造勢,更非 心血來潮而無詳細規劃的亂改一通,建議考試院改革方法如下: 1.廢除3%硬性規定,回歸條件制及徹底落實公正評比 2.取消一甲二乙無法升職等之規定,提供透明順暢的申遷管道 3.施行360度績效評比,並且評比結果應佔一定比例,而非僅供首長參考 4.建請考試院召集各部會首長及地方政府首長、各機關主管商議訂出通用標準,並徵詢基 層意見,試辦一定期間。 5.請由高層先行試辦,國外人事制度改革皆由高職等文官先行試辦,沒道理我國無法比照 6.致力於提升公務人員薪資及社會地位,而非刻意打壓,只參照他國淘汰制度而不參照俸 給,有偏頗之虞 7.請教育部及國防部訂出教師及軍人考績標準 8.廢除已退休公務人員死亡後配偶仍可領半薪之規定 ------------------------------------------------------------ 另外附上一些相關法條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2: 本條例所稱醫事人員,指依法領有專門職業證書之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藥師、醫事檢 驗師、護理師、助產師、營養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醫事放射師、臨床心理師、 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藥劑生、醫事檢驗生、護士、助產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 生、醫事放射士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醫事專門職業證書,並擔任公立醫療機構 、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 (以下簡稱各機關) 組織法規所定醫事職務之人員。 -------------------------------------------------------------------------- 以後醫事人員應該都不想到公立醫院了吧... PTT有醫事人員板嗎? ※ 編輯: skyleo 來自: 163.29.35.153 (04/14 16:40)

04/14 16:49, , 1F
推一個
04/14 16:49, 1F

04/14 18:48, , 2F
推 大家幫忙轉給不同的立委信箱吧!!
04/14 18:48, 2F

04/14 19:58, , 3F
推一個 如果能做成報紙廣告更好
04/14 19:58, 3F

04/14 23:46, , 4F
04/14 23:46, 4F

04/15 09:34, , 5F
考試院哪會理我們啊= =,剛考上的新人注定要
04/15 09:34, 5F

04/15 09:34, , 6F
被玩死.....
04/15 09:34, 6F

04/15 19:58, , 7F
就是因為考試院不理民意,我們才要反映給立委
04/15 19:58, 7F

04/15 19:59, , 8F
與立院吧!!如果大家都不陳情表示抗議,那怎有
04/15 19:59, 8F

04/15 20:00, , 9F
進展??大家一起加油吧!!用行動去反制~~
04/15 20:00, 9F

04/15 23:25, , 10F
歐,現在在公家醫院的很多都是"約用人員"
04/15 23:25, 10F

04/16 20:23, , 11F
給法制委員會的立委吧 他們是 Key man
04/16 20:23, 11F
文章代碼(AID): #1BnNot17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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