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高考與特考之任用資格
※ 引述《aib (aib)》之銘言:
: [案情簡述]
: 小弟之前參加高考三級獲筆試錄取,分發至A直轄市政府所屬的二級單位,於試用期內
: 自請辭職,有取得高考三級及格證書,但未合格實授!
: 日前看到有人在問高考與特考之任用問題,引起我一些想法,所以我特地寫信去問銓敘
: 部,也得到承辦人親切的答覆。
: 我問的問題是: 若我日後參加地方特考三等考試獲筆試錄取,和之前高考類科屬同職系,
: 也分發到A直轄市政府所屬的機關、學校。
: 那麼: 地方特考的分發機關是否可以用我高考及格的資格來任用我呢?
: 前服務年資可以併計嗎? 銓敘部的答覆是:
: 「可以的! 但因為我之前的試用期未滿半年,且年資中斷,所以我必須重新試用!
: 意思是: 可以跳過實務訓練期間,直接從試用期第一天開始起算試用。但該機關
: 要不要用高考及格的資格來派代,這是屬於機關的人事權責。」
前面的許多文章,就有提到這一點了.
不過大部分的機關對於這部份應該是從寬(因涉及到公務員本身權益問題)
但高普考跟地方特考有相當的差異存在,亦即若用其他"任用資格",那地特
綁約便可能無法履行於公務員本身.
: 銓敘部答覆時所引用的相關法條和規定是:
: 1、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
: 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6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6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
: 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
: 2、銓敘部77年3月26日(77)臺華甄二字第140831號函規定略以:「各機關經審定先予試
: 用人員,於試用期間離職者,嗣後再任用為公務人員時,仍應檢齊任用資格有關證件,依
: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重行辦理試用程序。」準此,限制轉調人員復應其
: 他考試及格,如其原任限制轉調年資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屬低一職等之經驗達6個
: 月以上者,得免予試用;倘未達6個月且年資銜接者,試用期間得併計曾任限制轉調職責程
: 度相當職務之試用年資。至於原任限制轉調年資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屬低一職等之
: 經驗未達6個月且年資亦未銜接者,則應重行辦理試用。
: [感想]
: 1. 不要隨便辭職阿!
這......大家都知道吧....
: 2. 考試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分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三等。
: 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及格人員於服務1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
: 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 好像蠻多人以為,高考考上了,就要在那個分發機關待滿一年四個月後,才可以自由找
: 單位商調,但其實不是這樣!? 以我自己為例來說,在實務訓練期滿,取得考試及格證書
是可以"自由找",只是不能"自由離開".....:P
: 後,考試法第3條的意思是: 我可以在A直轄市政府所屬的機關、學校去找商調! 我必須在
: 考試及格後,在A直轄市政府所屬的機關、學校服務合計滿一年,才可以自由的隨便找單
: 位。但服務機關要不要讓你走,那也是服務機關的用人權責。
走,有兩種意思....
1.商調離開
2.辭職離開
前者是機關權責,不給走就是兄弟爬山各憑本事
後者銓敘部已經有解釋函,表示即使法無明文規定(如勞基法,或公務人員基本法"草案"
裡面寫的)公務員能否單方訴諸離職而機關可予以否定對抗,
但如非有其他因素(如涉貪或etc)不然機關必須要尊重公務員自身意願
(也就是想辭職,無正當合法理由機關不應否准).
: 3.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 一、依法考試及格。二、依法銓敘合格。三、依法升等合格。」
: 取得考試及格證書,就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第1項的規定了。辭職後,成為非現職
: 人員,我還是可以去參加A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的甄選,但用人機關可以對用人資
: 格有所限制,且機關要任用非現職人員,必須符合一些條件才可以。
任用非現職人員,還是需要先報人行局核備,而人行局在管制期間(如放榜後
要分發增額或補訓人員)是不准許機關自行遴用非現職人員.
而非現職開缺?不能先以現職人員限制應徵者,再轉換報人行局追認,也就是一開缺
時就要講明本缺是否收非現職人員,而不能先讓現職人員應徵上,但原服務機關不
允許商調時,可以讓應徵者用辭職再任方式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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