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留職停薪或離職後再任的休假日數
請問各位先進:
我於97年12月31日初任公職(當完兵後立刻銜接),目前有14天的休假,
最近因個人規劃,有打算再繼續攻讀研究所,
假設我考上了研究所後,不論是長官同意讓我留職停薪,或者我直接離職,
等我留職停薪結束後復職那一年,或僥倖能考上公務人員再任的那一年,
休假日數會是14天嗎??
還是只有第一年沒有休假,日後的休假就可以併計之前的年資呢??
若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8條中的規定來看,
休假年資若要併計一定要先後有銜接,
否則復職或再任後的休假一律和初任公務人員相同,
但怕是我對法條的理解有出入,
且之前爬文結果有先進說「再任後第三年」就可以把之前的休假年資一併計入,
故還是想再請教一下各位先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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