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有關退休法的年資計算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曾曉仁)時間14年前 (2011/10/16 23:3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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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關 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17條 第一項與第二項 第一項 依本法退休、資遣或離職者,如再任公務人員時,無須繳回已領之退休金 、資遣給與或離職退費。其退休、資遣或離職前之任職年資,於重行退休 時不予計算。 第二項 曾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辦理退休(職、伍)、資遣、資遣、離(免)職退費或年資 結算核發相當退休、資遣或離職給與之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育人員、政 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民選首長及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以後轉任 之軍職人員與其他公職人員,於再任或轉任公務人員並依本法重行退休、 資遣之年資連同以前由政府編列預算支付退休(職、伍)金、資遣給與 、離(免)職退費或辦理年資結算給與之年資合併計算,以不超過第九條 及第二十九條所定最高採計年資為限。 這兩項所指 都是公務人員 退休資遣後~又再任公務人員職務 又再退休資遣時~年資的計算 第一項說不予計算 第二項卻說 年資合併計算 是我理解錯嗎? 是所指客體不同? 還是有哪邊不一樣? 還請前輩指教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1.224.39
文章代碼(AID): #1Ecld9CV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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