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請益] 有人知道這一段在寫什麼嗎?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RATEL (Mellivora Capensis)時間14年前 (2012/05/09 21:18)推噓1(1推 0噓 1→)留言2則, 2人參與討論串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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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ATEL (Mellivora Capensis)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其他] 有人知道這一段在寫什麼嗎?
時間: Wed May 9 21:15:54 2012
事實經過:
之前申訴住宅區不能營業卡啦OK,後來都發局處理了,寄了一個月改善期限的公文給業者
業者在改善期限還未到期時,就將店面頂讓給另外一位業者
但是都發局告訴我因為已經更換負責人,所以必須重新申訴,重跑一次流程
可是從申訴到都發局將改善期限的公文寄出,我就等了3個月
後來我上網找資料時,發現一篇文章,可能適用我的案例
但是我看不太懂內容,因為實在是太拗口了,想問一下是什麼意思?
是否適用於我的案例,能否直接對後來的業者開罰,不用重新申訴重跑流程
問題:
http://tinyurl.com/7vb6xno
內政部96.10.4台內營字第0960806090號函
一、按「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
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
、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
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
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
,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
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依第八十一條劃定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地區,適用前二項之
規定」,都市計畫法第79條已有明文。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上開條文規
定得裁處違規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罰鍰,及對該違規之土地或建築物
執行斷水、斷電等回復原狀之措施,合先敘明。
二、有關「前手商號負責人(使用人)因違反都計法第79條規定遭處罰鍰,嗣後該商號負
責人變更,地方主管機關可否逕對後手商號負責人(使用人)執行斷水斷電處分」乙節,
依法務部91年7月31日法律字第0910700384號函(如附件)示意旨,因違法使用該商號土
地及建築物之負責人(前手使用人)已變更,不得認為曾對前手使用人之裁罰效力及課予
前手使用人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效力,範圍及於後手使用人,而遽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
定對後手使用人處以罰鍰及續對該商號土地或建築物施以斷水、斷電或其他回復原狀之措
施。
三、惟裁罰前手使用人時,如已同時副知該商號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要求其善盡維護管
理義務,縱使違法使用該商號土地及建築物之前手使用人已變更,如後手使用人續有違規
情事,除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處後手使用人罰鍰外,仍得因該商號土地或建築物所有
權人未善盡維護管理義務,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對該商號之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處
以罰鍰,並續對該商號土地或建築物施以斷水、斷電或其他回復原狀之措施,以維護都市
環境品質。
我猜內容大意是否為,如果負責人變更,就不能開罰
除非之前已經對前一位負責人開罰,而且有通知要前一位負責人要善盡維護管理義務
若前一位負責人將商家頂讓給另外一位負責人,則可以沿用之前的處罰對新負責人開罰?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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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5.181.203.112
※ 編輯: RATEL 來自: 175.181.203.112 (05/09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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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RATEL (175.181.203.112), 時間: 05/09/2012 21:18:04
※ 編輯: RATEL 來自: 175.181.203.112 (05/09 21:19)
推
05/09 21:42,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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