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請益] 有人知道這一段在寫什麼嗎?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Mellivora Capensis)時間14年前 (2012/05/09 21:18),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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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ttLifeLaw 看板 #1FgcuFDM ] 作者: RATEL (Mellivora Capensis)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其他] 有人知道這一段在寫什麼嗎? 時間: Wed May 9 21:15:54 2012 事實經過: 之前申訴住宅區不能營業卡啦OK,後來都發局處理了,寄了一個月改善期限的公文給業者 業者在改善期限還未到期時,就將店面頂讓給另外一位業者 但是都發局告訴我因為已經更換負責人,所以必須重新申訴,重跑一次流程 可是從申訴到都發局將改善期限的公文寄出,我就等了3個月 後來我上網找資料時,發現一篇文章,可能適用我的案例 但是我看不太懂內容,因為實在是太拗口了,想問一下是什麼意思? 是否適用於我的案例,能否直接對後來的業者開罰,不用重新申訴重跑流程 問題: http://tinyurl.com/7vb6xno 內政部96.10.4台內營字第0960806090號函 一、按「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 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 、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 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 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 ,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 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依第八十一條劃定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地區,適用前二項之 規定」,都市計畫法第79條已有明文。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上開條文規 定得裁處違規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罰鍰,及對該違規之土地或建築物 執行斷水、斷電等回復原狀之措施,合先敘明。 二、有關「前手商號負責人(使用人)因違反都計法第79條規定遭處罰鍰,嗣後該商號負 責人變更,地方主管機關可否逕對後手商號負責人(使用人)執行斷水斷電處分」乙節, 依法務部91年7月31日法律字第0910700384號函(如附件)示意旨,因違法使用該商號土 地及建築物之負責人(前手使用人)已變更,不得認為曾對前手使用人之裁罰效力及課予 前手使用人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效力,範圍及於後手使用人,而遽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 定對後手使用人處以罰鍰及續對該商號土地或建築物施以斷水、斷電或其他回復原狀之措 施。 三、惟裁罰前手使用人時,如已同時副知該商號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要求其善盡維護管 理義務,縱使違法使用該商號土地及建築物之前手使用人已變更,如後手使用人續有違規 情事,除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處後手使用人罰鍰外,仍得因該商號土地或建築物所有 權人未善盡維護管理義務,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對該商號之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處 以罰鍰,並續對該商號土地或建築物施以斷水、斷電或其他回復原狀之措施,以維護都市 環境品質。 我猜內容大意是否為,如果負責人變更,就不能開罰 除非之前已經對前一位負責人開罰,而且有通知要前一位負責人要善盡維護管理義務 若前一位負責人將商家頂讓給另外一位負責人,則可以沿用之前的處罰對新負責人開罰?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75.181.203.112 ※ 編輯: RATEL 來自: 175.181.203.112 (05/09 21:16)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轉錄者: RATEL (175.181.203.112), 時間: 05/09/2012 21:18:04 ※ 編輯: RATEL 來自: 175.181.203.112 (05/09 21:19)

05/09 21:42, , 1F
只有到限期改善.......還未形成行政處分吧????
05/09 21:42, 1F

05/10 00:29, , 2F
使用人跟所有人你要分清楚 簡單說 房客跟房東是不同的
05/10 00:29, 2F
文章代碼(AID): #1FgcwDNU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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