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請問商調的派令失效有何補救辦法?
※ 引述《lonely00 (明天)》之銘言:
: 有個商調的問題想請版友們幫忙!
: 最近有位朋友要商調,已經跟雙方和新任機關協調好要6/4去報到,
: 原機關這邊也已經離職程序跑差不多了。
: 因為新任機關派令壓的日期比較早,是5/5生效~
: 所以6/4去報到的話算是剛剛好。
: 可是現在狀況就是他這幾天家裡發生意外,這幾天實在沒有辦法趕回台北報到,
: 那這樣就會超過一個月的派令效期了!!
: 請問這樣的話他應該怎麼做呢?有哪些程序需要進行的?
: 1. 是不是應先打電話給新任機關說明情況?
: 要找直屬主管還是人事單位呢?新機關有辦法延長派令嗎?可行嗎?
: 2. 有沒有需要上簽給原機關或是新任機關?公文要怎麼寫比較好呢?
: 可不可以依據公務員服務法 第8條 來解釋?
: --------
: P.S.公務員服務法 第8條
: 公務員接奉任狀後,除程期外,應於一個月內就職。但具有正當事由,
: 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 3. 還是可以請保訓會幫忙協助嗎?
: 4. 如果委託其他人去辦理報到呢?
: 實在很擔心他好不容易找到的商調機會因此錯失了,也沒有補救的方式......
: 懇請各位提供建議!! 愚昧之處尚祈見諒~
: 感謝!!
: --------
都過期了才問.....唉~~~~~
整個案子的 "特許"在哪??
過期,就沒有所謂的特許了呀....
一開始事情很簡單.
只要先寫個報告具名寄給新機關,或者是打報告給原機關,請原機關發文過去
說明 該員 因 XXXX 原因,無法依限報到述職,
擬依公務員服務法第8條延長報到期限一個月.
對方機關收到公文後,往上級機關報准,收到核備同意函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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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保訓會???? 無故不報到都可以懲處了......
下次請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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