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請問商調的派令失效有何補救辦法?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maniaque)時間14年前 (2012/06/05 23:2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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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onely00 (明天)》之銘言: : 有個商調的問題想請版友們幫忙! : 最近有位朋友要商調,已經跟雙方和新任機關協調好要6/4去報到, : 原機關這邊也已經離職程序跑差不多了。 : 因為新任機關派令壓的日期比較早,是5/5生效~ : 所以6/4去報到的話算是剛剛好。 : 可是現在狀況就是他這幾天家裡發生意外,這幾天實在沒有辦法趕回台北報到, : 那這樣就會超過一個月的派令效期了!! : 請問這樣的話他應該怎麼做呢?有哪些程序需要進行的? : 1. 是不是應先打電話給新任機關說明情況? : 要找直屬主管還是人事單位呢?新機關有辦法延長派令嗎?可行嗎? : 2. 有沒有需要上簽給原機關或是新任機關?公文要怎麼寫比較好呢? : 可不可以依據公務員服務法 第8條 來解釋? : -------- : P.S.公務員服務法 第8條 : 公務員接奉任狀後,除程期外,應於一個月內就職。但具有正當事由, : 經主管高級長官特許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以一個月為限。 : 3. 還是可以請保訓會幫忙協助嗎? : 4. 如果委託其他人去辦理報到呢? : 實在很擔心他好不容易找到的商調機會因此錯失了,也沒有補救的方式...... : 懇請各位提供建議!! 愚昧之處尚祈見諒~ : 感謝!! : -------- 都過期了才問.....唉~~~~~ 整個案子的 "特許"在哪?? 過期,就沒有所謂的特許了呀.... 一開始事情很簡單. 只要先寫個報告具名寄給新機關,或者是打報告給原機關,請原機關發文過去 說明 該員 因 XXXX 原因,無法依限報到述職, 擬依公務員服務法第8條延長報到期限一個月. 對方機關收到公文後,往上級機關報准,收到核備同意函就可以了. -- 還保訓會???? 無故不報到都可以懲處了...... 下次請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3.250.109
文章代碼(AID): #1FpYKPL_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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