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公文分會其他局處
各位前輩大家好,
最近碰到一個大的簽案,除了簽陳給市長以外,還需要會辦其他幾個局處。
我知道可以用「分會」的方式來節省會辦時間,
想請問大家的是,
1.如果我要分會其他局處,是要等到本機關簽完一層決以後,
再將簽呈影印成數分,然後分會其他局處嗎?
2.分會完畢後,紙本公文是不是就會回到承辦人手上,然後再視需要綜簽?
第一次遇到這種案子,不知道我的理解是否有錯,
懇請有經驗的前輩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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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的建議!
本案的確需要會財政主計,不過因為附件要財主機關首長核章,所以一定要正本順會~
為了節省時間,其餘局處決定用分會的方式,卻不確定要怎麼做,
感謝版上各位熱心解答~又多學一課!
※ 編輯: mamsetc 來自: 114.35.150.214 (05/28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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