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有人來跳軌要算站務員的過失?
敝人目前身在台鐵
工作自然是要眾多旅客
工作中老同事也會叮嚀這叮嚀那
有些事情聽起來感覺很荒謬
1.比如有人自殺跳軌
如果我們(負責列車監視)沒有吹哨
那麼就要跑法院
2.有旅客撿到一件西裝交給甲站務員
西裝失主後來來車站領回西裝
卻說他西裝口袋的一萬塊不見了
結果經手西裝的那些站務員平均分攤賠償這一萬元
Why?Why?Why?Why?Why? 為什麼?為什麼?
如果今天某個疏失是因我而起的
那麼我跑法院賠償還沒話說
百福車站就是這類案例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41231/533912/
但為什麼有人來跳軌
站務員也會有刑責?賠償?
(老同事並沒說有沒有賠償家屬)
是他自願跳的又不是我推他的
為什麼撿到東西的人還要賠償失主?
我覺得東西能找到就很萬幸了
為何拾金不昧的人還要賠償?
如果根本沒有這一萬元呢?
類似的案例有沒有法學依據?
PS:自從懂事後覺得這社會有種氛圍
若是有人因自己的過失而造成損害
就不是怪自己 而是怪他能怪罪的人身上
就好比闖紅燈、闖平交道然後被撞上了
被撞的人(或是其家屬)就質疑撞他的人超速、開太快
而沒有想到是自己錯在先的
很多人都想從中看能不能敲詐一筆
昨天還有一則新聞:婦在太平山「倒退嚕」 摔斷腿不能討國賠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0507/606074/
你知道在八卦版的那些人是很痛恨這種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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