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委任及分層負責的區別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心想事成)時間11年前 (2015/05/12 23:25), 編輯推噓11(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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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想請問版上較瞭解行政法或是在法制單位服務的版友 委任和分層負責是相同的嗎? 我個人的認知是不同 分層負責依然是府函但可以由一級或二級機關決行 委任則代表可以發局函(或直接委任二級機關) 不知道這樣的見解是否正確? 會問這個問題主要是因為柯P,超越法律的直轄市市長 他認為要蓋府函就一定要到他那裡,所以下令所屬機關全面檢討分層負責明細表 甲表如果有二層以下決行的事項,盡可能改列乙表或丙表 但問題在於許多由中央訂定的法律,早就明訂在地方的主管機關為地方政府 例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環境教育法,法條並未規定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如果逕自將整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委任給衛生局,或將環境教育法委任給環保局 日後作成的處分是否有可能因為違法委任導致該行政處分被撤銷? 因為目前許多機關都遭遇這種情形 但法務局卻說上簽依據寫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2條第2項即可 只是這種將法規全部委任的方式似乎又和法務部99年法律字第0980050990號函釋不符 難道不會有問題嗎?還請各位先進賜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5.76.11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31444311.A.C5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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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愧是智商157的天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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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現在說什麼都對,你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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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地方政府=>直轄市跟縣政府編制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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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一級機關較多,縣大都是一級單位,而且每個縣市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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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不太一樣,很難用精確的文字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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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說涉及各地方政府分工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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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你都點出委任的重點了,當然會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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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行政處分會變成市府審理訴願,所以不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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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可能會被抓出來,被撤銷,但也沒差,市長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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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經濟部委任臺北市政府辦理五億以下的公司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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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能再委任下級機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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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喊依法行政結果從根本上就是完全不守法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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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根本的法理來說,法務局的說法也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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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實務上,確實會有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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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公務員依照長官指示辦理,通說認為只要程序審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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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不負實質審查內容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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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還是地方政府啊,反正行政處分被訴願會撤銷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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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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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柯P 那麼愛看公文 就全都往府送 有事他會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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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事情都要上簽到市長層級,下面不把該決行的決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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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都累死市長了,實務上來看不太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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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P真不愧是淩駕於法律之上的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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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葛公夙興夜寐,罰二十以上皆親覽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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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LKXjNnR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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