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長官不給決行最高罰鍰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加油)時間11年前 (2015/06/05 22:33), 11年前編輯推噓1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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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推文對我的推文有點誤解,我還是澄清一下 重要的是給原PO一些建議 一、民意絕對不是考量理由   不信的話寫民意到處分書理由欄,如果訴願、訴訟不被駁回   我請大家吃雞排(限量100份)   其實我是要邀板聚,怕沒人理我只好用雞排釣人XD 二、我沒有反對罰最高額,但理由要「充分」   要考量理由請參考行政罰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套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之利益、受處罰者之資力   四大要件去寫理由,重要在涵攝過程   前案罰鍰金額也是重點,跳太大被撤銷的風險就增加 三、因為在裁量範圍內,要注意的是一般法律原則的適用   行政程序法第 6條(平等原則衍生的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第10條(符合法規授權目的) 四、理由是否充分沒人說得準,但最高額罰鍰的法院審查密度最高   不過,不過,我有找到一個最高行「判決」可以支援   意思是裁量在法規範圍內,也就是裁量濫用部分,舉證責任轉換至當事人   PS:此判決對下級審無拘束力,對訴願機關也沒有拘束力 裁判字號:94 年度判 字第 1800 號 裁判案由:區域計畫法 裁判日期:民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裁判要旨: 行政裁量決定之要求,在裁量決定過程必須符合法規授權之目的,若不注 意此要求,則可能構成裁量濫用;另裁量決定結果必須維持法規範圍內, 若不注意此要求,則可能構成裁量逾越,均屬裁量錯誤,為司法審查之範 圍。當事人主張行政機關有裁量濫用之事實,應負舉證之責,倘僅空言指 摘,而無確切之證據,尚不得遽爾認定裁量濫用。   這個判決有一個關鍵「確切證據」,同一機關的其他案例就變得很重要   如果我是對造律師,一定會試著主張行政自我拘束 五、被撤銷有什麼好怕的?重做處分就好了   時間耗在這上面,是能幫到多少勞工?一個人畢竟就是24小時的時間   去行政法院被打臉,也是承辦人自己去,鄉民又不會幫你   等到你的敗訴夠多,也沒有事業單位會在乎你的行政處分   最簡單的例子就是,大桶案   不過,有些案子民選首長有壓力,明知會撤銷屎命要往天花板罰   做個秀讓大家開心,累死承辦人又是另外一回事 要搞事業單位,建議每次都加幾萬,早晚罰到最高 而且前面他救濟越多次,你後面越好寫(例稿改一下 ※ 引述《Miketroutla (MikeTrout MVP)》之銘言: : (手機排版請見諒) : 不知道這種事情能不能在這裡說… : 只是這件事實在是讓我好沮喪… : 近期在媒體長出現的勞檢某事業單位, : 好不容易經過數次檢查, : 罪證確鑿了, : 考慮是累犯、媒體關注、去年該單位訴願被駁回、經勸導後再犯等種種因素, : 決定以最高罰鍰30萬做處分, : 沒想到到長官那, : 卻以我們沒有訂定自治條例作為罰鍰標準, : 怕訴願後原處分被撤銷, : 不決行, : 開完會我問勞動部, : 結論是勞動部說最好不要最高, : 但也不能最低(畢竟立院、監察都很重視), : 要我稍改低一些就好, 勞動部為何會這樣答,審查密度問題 : 問過近期罰過30萬的高雄市, : 高雄也說他們沒有訂,局長也決行了, : 唉…怎麼會這樣… : 心裡好沮喪, : 我想為勞工討公道的阿… 正義(公道)究竟是一次罰最高,忙著跟他打訴願、行政訴訟 然後可能會被撤銷,而被撤銷後媒體大作文章,打擊主管機關氣勢 不管如何,罰法18條在處分書理由要涵攝完整,未來訴願訴訟也就不用費太多力氣 PS:真的有些事比氣長,你有30年可以搞這間公司,不用急   但前提是自己不能先被打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33.19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433514834.A.A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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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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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這是誠懇有用的建議 學習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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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原po 非常謝謝您 又讓我學到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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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我知道應該怎麼處理了 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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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性不利處分不好做,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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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專業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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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情理法都解析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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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9301040 (140.112.233.192), 06/07/2015 10: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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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依勞動部裁罰基準提高罰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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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要求撤銷原處分,因理由沒寫到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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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好再罰一次原罰鍰,補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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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得廠商很不爽,累死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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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罰最低額就要在處分說明清楚,是給當事人看,不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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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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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 m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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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LSRDIfc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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