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請問重考之職等及年底報到不休假獎金問題
大家好,請教各位先進3個問題:
(若只知其中1題亦可回答,不勝感激)
問題1:
我之前錄取102年地方特考「四等」考試(圖書資訊管理類科),
民國103年03月31日報到,職系為「圖書資訊管理」,
俸點及職等為「280三等一級」。
截至民國105年09月為止,俸點及職等為「300三等三級權理四等」,
後來民國105年09月21日放榜錄取「普考」增額(圖書資訊管理類科)。
請問:之後到新單位報到時(預估報到日期為民國105年12月22日或12月29日),
依據本看板置底討論文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9條第1項規定,
由於我未解除限制轉調年限,未具法定任用資格,
因此我的俸級計算只能回到「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三本一)」重新起算,
是否正確?
(請參酌文末之備註1、2說明)
問題2:
我預估民國105年12月22日或12月29日至新單位報到,
請問:屆時民國105年的「因公未休假加班費」
(亦稱「未休假加班費」、「不休假獎金」)
要在哪個單位請領?(原單位或新單位?)
(假設這2個單位年底皆尚有此筆預算)
問題3:
我預估民國105年12月22日或12月29日至新單位報到,
請問:屆時民國105年的年終獎金、考績(核)獎金皆由原單位支付,
是否正確?
煩請各位先進不吝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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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1:
102年地方特考四等考試的考試及格證書提及: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3年內
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
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3年,
使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備註2: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修正日期:民國105年02月05日)
第29條第1項
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
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其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標準辦理:
一、津貼:分配至納入銓敘之機關(構)學校訓練,
其原敘級俸高於考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
(一)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二)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擬任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等標準支給;
如原敘職等高於擬任職務最高職等時,按該擬任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
如原敘職等低於擬任職務最低職等時,按擬任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二、休假及其他權益:
(一)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二)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務人員有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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