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放棄洗刷司法慣老闆,緊抱特別權力關係?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taco)時間8年前 (2017/08/09 10:45), 8年前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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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司法基層苦勞 拜讀司法院人事處於8月7日去函《蘋果日報》,以「司法院人事處來函:澄清法警簡嘉達 投書內容」為題之文章後,太令人驚艷了,連忙打開日曆,確認今年是民國106年,總統 姓蔡不姓蔣。 猶記得許院長宗力任大法官時,在釋字653號的協同意見書中曾語重心長的寫道「歷經學 界多年來的反省、檢討與指摘,以及本院解釋多次努力作成的若干突破,特別權力關係的 幽靈,依舊在二十一世紀的台灣土地徘徊不去,依舊生命力頑強地繼續支配許多事物領域 ,例如公務員……等語。」 就文義上看來,對於特別權力關係的存在,是應當反省、檢討與摒棄的,然而在司法院人 事處的回函中卻以「公務人員與國家之間係公法上的職務關係,而非私法上的勞雇關係」 來緊抱特別權力關係,無疑回頭賞了許院長一耳光,這記磨練了將近十年的如來神掌,總 算打得響亮,沒讓殘存的幽靈丟臉。 司法院人事處以「《勞動基準法》上之勞動條件自亦未可直接比擬或適用於公務人員。」 ,意圖闡述公務人員並非勞工且司法院也並非雇主。然而是這樣嗎?勞動力發展辭典中對 雇主(Employer)的定義略以「給酬僱用他人協助工作的業者,均稱為雇主」,而勞工定義 又以《勞基法》第二條「謂受雇主僱用從工作獲致工資者。」,故何來無法比擬呢?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58號中所述「在雇主指揮監督下等待提供勞務之待命時間,亦 屬工作時間」,其值班中「是縱令被上訴人在值班時間未發生報修情事,亦不因而變更該 值班時間仍係工作時間之性質。」其中又以「不是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為雇主從事與 正常工作時間內之工作性質不同之工作就不是加班」為裁判主要之意旨。 司法院人事處引用79年行政院函來回應,79年適才解嚴約3年的時間,在總統還尚未民選 的年代,一切仍然籠罩在特別權力關係下的假民主時代,該函正好得以套用許院長在協同 意見書中所說「特別權力關係在我國自始即是未附任何說理的教條」,只講究管理與服從 的「力」的關係,不是「法」的關係,至此中明白,特別權力關係還陰魂不散的窩藏在司 「法」院。 總說「院檢分立」,然而扯到錢的時候,卻又要院檢協商了?不但把法務部拉下水一起載 浮載沉,更是把法務部高高舉起以掩護司法院的怠惰,如果真要院檢一致,那麼請問:法 務部早已建置好電子報到系統,請問司法院何時跟上?不是要一致嗎?無疑又是回頭賞了 自己一耳光。不痛嗎?臉都紅腫成那樣了還裝是害羞臉紅嗎? 如此回函,表意說要澄清誤會,又指稱該位法警「容有誤會」,但此番言論,令人不禁質 疑,司法院是否已放棄洗刷「司法慣老闆」的榮譽頭銜?乾脆緊緊抱著特別權力關係一說 來捍衛自己的利益? http://m.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809/1178403/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5.82.129.25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02246731.A.785.html ※ 編輯: billy40215 (115.82.129.251), 08/09/2017 10:47:22

08/09 12:41, , 1F
司法機關慣老闆是常態
08/09 12:41, 1F
※ 編輯: billy40215 (101.8.192.10), 08/09/2017 16:00:19 ※ 編輯: billy40215 (101.8.192.10), 08/09/2017 16:01:49 ※ 編輯: billy40215 (101.8.192.10), 08/09/2017 16:06:59 ※ 編輯: billy40215 (101.8.192.10), 08/09/2017 16:40:40

08/12 19:19, , 2F
有夠不要臉的司法機關 嗚
08/12 19:19, 2F
文章代碼(AID): #1PYdTBU5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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