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的適用已刪文
※ 引述《Pbird (胖鳥想飛)》之銘言:
: 各位前輩大家好,想請問大家:
: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所謂的「違法」,只有在長官的命令違背法律和函釋
: 的情況下,才能適用嗎?如果違背的是行政慣例或是內部奉核准的簽,也可
^^^^^^^^^^^^^^^^^^^^^^
: 以主張適用嗎?
: 我的工作是審理農民保險的給付案,今天長官突然要求我違背我們行之有年
: 、早已簽奉核准的審理原則,對一位被保險人做出不予給付的處分,並且永
^^^^^^^^^
: 遠的讓他退保。
(1) 當然不行, 你這個審理規則應該沒公告(我google不到),
跟交通違規裁罰標準不一樣,... 民眾沒有對貴機關的審理規則產生法的確信
, 機關沒有裁量限縮到零的問題
所以當然不適用
(2) 另外, 你這個 case怪怪的
a. 一般: 長官違反審理規定, 硬要你給付 ---> 這個會有圖利的問題
b. 而你這個卻是: 長官叫你不要給付 ---> 附教示條款--->民眾打贏官司
再來說,...
這個case根本不會害到你
你突然很奇怪的爆發
are you 覺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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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64.109.68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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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ota (61.64.109.68 臺灣), 11/27/2019 07: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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