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請教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寶寶好吃好睡~)時間5年前 (2020/06/01 14:27), 編輯推噓9(9035)
留言44則, 8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1/1
大家好,我目前是因子女重大傷病而留職停薪的公務員,自108年1月請休至110年1月 請教該法規第六條規定留職停薪為兩年為限,但有下面五款規定得延長一年的意思嗎? 法規如下 第6 條 前二條留職停薪期間,除下列各款情形外,均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 一年: 一、依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應徵服兵役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兵役法第 十六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七條、預備軍官預備士官選訓服役實施辦 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辦理。 二、依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國內外進修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公務 人員訓練進修法第十條至第十二條之規定辦理。 三、依第四條第六款規定借調至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服務留職停薪者, 其期間依有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四、依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公假期滿留職停薪者,其期 間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五條之規定辦理。 五、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育嬰留職停薪者,其期間最長至 子女、收養兒童滿三足歲止。 再請大家釋義一下謝謝大家! 另外若小孩目前治療還需兩年時間,有什麼可以解套方法繼續請下去嗎?還是得離職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6.111.20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90992831.A.D03.html

06/01 15:04, 5年前 , 1F
剛剛翻了任用法跟任用細則還有留停辦法,好像都沒有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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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同一理由」不能再次申請留停的字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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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照理來講,可以先復職再次提出申請吧(?),但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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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就是主管跟首長同不同意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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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看完法規的理解啦,或許有更專業的先進前輩可以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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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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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15:13, 5年前 , 7F
銓敘部88.09.13.八八臺甄五字第1807062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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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15:15, 5年前 , 8F
留職停薪人員「不可」以不同事由「接續」申請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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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15:16, 5年前 , 9F
故相同事由 更不可「接續」申請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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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有釋字了,那可能就沒辦法了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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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復職一段期間後 機關是否同意以「相同事由」核定留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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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15:19, 5年前 , 12F
停薪 應該由機關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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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15:25, 5年前 , 13F
程序上是可以 復職幾天 請事病假請一請 再申請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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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15:50, 5年前 , 14F
先復職 過一陣子再請留職停薪 不過還是要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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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17:43, 5年前 , 15F
說真的,我完全贊同這樣的留停,不是那種找理由假留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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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逃工作的目的,遠大於名義上的留停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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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不可,但不代表[復職隔日]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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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有沒有,就我印象還沒看到,畢竟三年已經很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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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17:47, 5年前 , 19F
但就法規上,不代表不行,但這種事情,真的需要機關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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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認可",也就是說機關確實知道你狀況,加上機關不會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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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調配而在那邊刁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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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17:48, 5年前 , 22F
回歸法條,停薪辦法第6條是 2+1 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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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17:49, 5年前 , 23F
第2 條的留停,原則就是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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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內容在第六條有規範到的留停,則依其所屬法規期限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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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17:51, 5年前 , 25F
像你當兵留停,自然以役期為限,而不是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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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17:52, 5年前 , 26F
所以,原PO你就審視你當初申請留停的事由是否在6條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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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17:52, 5年前 , 27F
若沒有,你就是可以 2+1 ,但是那個+1 不是你現在就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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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17:53, 5年前 , 28F
至少資料什麼都要準備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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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17:58, 5年前 , 29F
覺得如果跟機關溝通好,長官也了解情況,不如就像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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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17:58, 5年前 , 30F
前輩說的,資料準備好,等這次留停時間到,先復職,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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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17:59, 5年前 , 31F
後直接遞出2+1?反正留停原因消滅,可隨時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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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19:37, 5年前 , 32F

06/01 19:38, 5年前 , 33F
上面那個網址內的PDF檔可參考,這雖然是教育部人事處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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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19:39, 5年前 , 34F
函釋,但他們應該有先問過銓敘部,裡面也有提到公務人員留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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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19:40, 5年前 , 35F
停薪辦法,基本上就是因為申請留職停薪的次數已刪除,就算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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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19:42, 5年前 , 36F
一次2+1年的留職停薪已屆滿,但機關仍可以基於業務考量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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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19:43, 5年前 , 37F
權限同意以同一事由接續申請留職停薪。但人事人員必須要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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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19:44, 5年前 , 38F
一次回職復薪經銓敘部登記在案後,才能報送同日生效的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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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19:44, 5年前 , 39F
留職停薪動態登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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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23:47, 5年前 , 40F
請教一下我這次一定要請2+1嗎?可以兩年將滿,復職後直接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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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1 23:47, 5年前 , 41F
申請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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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 02:16, 5年前 , 42F
我覺得不管是2+1或是2請完再請,都還是需要經過長官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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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 02:16, 5年前 , 43F
,所以跟機關人事還有長官討論好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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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 08:01, 5年前 , 44F
建議直接問銓敘部留停辦法承辦科吧!應該可以直接解決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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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Ur9-_q3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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