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關於新增訂的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1-1條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貢茶香Q甜)時間5年前 (2020/08/17 14:27), 編輯推噓0(004)
留言4則, 3人參與, 5年前最新討論串1/1
請問各位前輩同仁們 小弟是106考上普考又於107年考上高考。(非同個二級機關) 想請問本次增訂的條文 是否意謂 得由權責機關依據任用法第4條規定 函商原服務機關同 意先行派代及送審 所以我在考上的時候原先詢問原機關人事 給我的答覆是不是同個二級機關的情況 不能指 名派代 因此視為年資中斷 想問目前增訂的21-1裡面提及的派代是否仍然規範要在同一主管機關下 才能派代 並且年 資不中斷? 如果我理解有問題 在此 希望有人事同仁給予解惑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188.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597645672.A.4BC.html

08/17 15:37, 5年前 , 1F
你這個不是任用21-1 的規定 而是限制轉調期間到主管機
08/17 15:37, 1F

08/17 15:37, 5年前 , 2F
關以外的地方任用 原先的任用資格就沒了
08/17 15:37, 2F

08/17 15:37, 5年前 , 3F
綁約沒綁完,什麼都不算.....
08/17 15:37, 3F

08/17 16:50, 5年前 , 4F
喔喔。了解
08/17 16:50, 4F
文章代碼(AID): #1VEYDeIy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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