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請問有爭議要決定的簽呈 要怎樣寫比較好
請教前輩
小弟經驗不多 還去翻文官學院的公文教材
但 還是有點疑惑
以公文教材的 「回復攤販許可同意案」 為例
範例是同意 且沒有重大爭議 所以用簽稿並陳
那有爭議的話呢 ?
我的主管說一樣用簽稿並陳 但我自己覺得有點怪
像書上舉的 回復攤販許同意案
「簽」是說明 有符合規定 請核示
「稿」是 依啥規定 同意核發
但 若是有爭議呢 ??
例如 我要在「簽」中說明爭議
若適用 第1條第1款 可以許可
若適用 第1條第3款 則應駁回
請長官決定用哪一款
但這樣 稿不就處在不確定狀態 而無法併陳吧
又或是可以用一條龍的寫法
「簽」寫 適用第1條第1款 可以許可 但 其中有第1條第3款的爭議
現在用第1條第1款許可 當否 請核示 這樣
若是長官同意的話
可以等同 長官從兩款中 決定適用第1款 我也有說明了有第3款的爭議
然後「稿」才是先以同意核發為方向寫出來
若是否決 就等同沒這回事了
所以要另外再依據第3款駁回的方向 再簽稿併呈一次
我這樣理解有錯誤嗎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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