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轉介是強迫社工訪視?

看板SW_Job (社工)作者 (PTT真多好人阿)時間17年前 (2008/04/17 07:42),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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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eiinet (丹丹)》之銘言: : : 這例子在遊民收容安置上常會遇到這問題 : : 因為身份難查,案主又居無定所,戶籍往往不是其生活圈 : : 所以會有兩邊政府凹來凹去、互相交手的狀況產生 : 上面2位大大說的都對,L大說的是經濟補助, : 公部門的經濟補助沒有追溯這回事, : 包含急難救助都只有3個月的期限, : 大溫暖也沒有追溯吧,只是非戶籍地的先評估,轉請戶籍地的縣市政府撥錢, : 而不是當地縣市政府撥錢,再請戶籍地縣市政府追討錢,不一樣吧, : 但是m大說的是安置作業,那是補助兒少或身障或老人相關安置的處理, : 不是補助個人的經濟補助,所以才有追溯,我想這是不同的方向, : 而這篇原po所說的,應該是針對個人的經濟補助, : 所以我想L大說的會比較符合。 這邊妳說的沒錯~申請補助是從申請的那一天(月)開始算,沒有回溯的問題。 大溫暖這邊我說的是非戶籍地的社工新進行評估處遇 之後在跟戶籍地申請經費 因為大溫暖也是急難救助的一部份,在考量緊急性之後 很多時候都是非戶籍地縣市政府先出錢,同時間向案主戶籍地主管單位申請經費 : : 只是如妳說的,如果社工評估這不符合開案標準 : : 他便會在公文或轉介單上註明 : : 本案因xxx原因,本案不予開案,轉由xxx機構協助處理 : : 一樣的狀況,只要是正式的轉介單過來就像是公文般的效力 : ^^^^^^^^^^^^ : 我想對正式下定義,這應該只是有附公文的轉介單, 兩邊都有掛公文的、 還有一些特殊管道(要低調XD)傳來的東西也會視為正式轉介單。 基本上只要雙方都有紀錄可查的都會具有正式效力,也有規定的處理時間 : 督導派案社工,社工約定時間家訪, : 家訪完評估,陳核,不適當開案, : 再轉介其他相關機構, : 這樣過程就算在快,也得2星期吧, : 那如果原接案社工只是用電話指點,案主就可以自行處理的話, : (我指這篇文章的案主,他都有能力自行前往就服站找工作,我想能力應該有) : 那2星期的時間,已經夠他準備好資料,積極一點可能連公所那關初審都過了, : 我想這樣對案主幫助比較大吧, : 不是把案子轉來轉去,轉到案主頭都昏了來的好吧。 你說的沒錯,我講的這些只是針對上文L大最後一段作補充回應 說明公部門在處理這類事情時所會有的流程而已 只要案主有能力去提出申請,他自己跑流程的確是會快比較多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63.29.105.241 ※ 編輯: mounter 來自: 163.29.105.241 (04/17 15:45) ※ 編輯: mounter 來自: 218.174.66.237 (04/17 18:30)

04/18 23:29, , 1F
其實特殊管道是最優先處理的 XDD
04/18 23:29,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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