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困境]案家被威脅怎麼辦?

看板SW_Job (社工)作者 (隨遇)時間17年前 (2009/01/19 01:0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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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namo (我還在原地停留)》之銘言: : ※ 引述《orfina0923 (愛你九週半)》之銘言: : : 各位板上的大大好,小弟我是服務員某縣市政府下面的家防中心 : : 最近小弟有個案被安置於機構,而個案身上有防害性自主案件 : : 相對加害人最近知道要被起訴後,就開始打電話威脅案家 : : 據案母描述,加害人是當地類似流氓之類的,所以很擔心自己 : : 會受到人身安全。 : : 那為什麼不去報警呢? : : 問的好,因為案母本身也是通緝犯,所以不敢去報警… : : 想請教板上的前輩們,如果遇到類似的情況,通常有什麼好的處理方法嗎? : : 感恩,謝謝! : : by很慌的社工菜鳥 : 版友的問題與我們之前上課討論社工兩難的案例 : 很類似 : 之前推文有版友在問是不是具有通報的責任 : 我幫版友問了我們的老師 : 以下是老師的答案: : 家防中心的社工員縱使僅是約聘僱,仍具有廣義的公務員身分, : 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犯罪嫌疑,必須通報。 : 或許先通報督導或主管,分擔責任吧!! : ********************* : 看來~版大偏向不通報案母 : 或許需要在思考思考 : 以上老師回應 : 給大家做參考 無聊翻翻書,po給原作者參考 Reamer的六個倫理兩難的指導原則 1.對於傷害到人類行為的必要前提優先於其他一些傷害,例如欺騙或揭發隱私或威脅到累 加的善,如休閒、教育與財富。 2.個人基本福祉的權利優先於其他人的自我決定權。 3.個人自我決定的權利優先於其自身的福祉。 4.我們在自由意志下同意遵守的法律、機構的規定等的義務應凌駕於我們自己的信仰、價 值與原則(如墮胎、罷工) 5.當個人基本福祉的權利與法律、規定以及民間組織中的規則相衝突時,個人基本福祉的 權利可優先考量。 6.防止傷害的義務如飢餓,以及提升公共利益的義務如居住、教育以及社會救助。這兩種 義務優先於個人財富所有權的權利。 另外若是社會工作師 社會工作倫理守則的附則 一、社會工作師違反法令、社會工作師公會章程或本守則者,除法令另有處罰規定者外, 由所屬之社會工作師公會審議、處置。 如果是具公務員身份,有告發義務未告發,雖似乎沒有其它規定的法律罰則 但受公務員第二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 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如果有人要移送你(也就是上司)或被舉發 懲戒處分可能有 第九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撤職。 二、休職。 三、降級。 四、減俸。 五、記過。 六、申誡。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處分於政務官不適用之。 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 不過說實在的,如果我是原po我應該也不會去通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0.106.234
文章代碼(AID): #19Ss4_eg (SW_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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