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相關受監護宣告者之權益
最近向律師請教的問題
在律師還沒回覆前
想聽聽大家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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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受監護宣告人」之相關權益問題
一直是服務精神疾病患者工作人員的困惑
精神疾病患者因其疾病的特殊性,
當發病時所造成家庭與社會的困擾
常讓家人會期望個案能長期安置於機構中,
但醫療院所是以醫療、治療的觀念來協助家庭與個案,
因此在此項向您請教些問題。
( 一 )
當監護人帶著嚴重精神疾病患者前來醫院就醫時,
個案無法表達個案意願,但家屬表示要請醫療團隊切除個案子宮,
避免個案月事影響照顧之情況,
但醫療團隊評估不適合切除子宮,且與家屬討論後,家屬仍無法接受
醫療團隊該如何維護個案權益?
( 二 )
在精神病人長期療養的安置單位中,
當個案精神狀況穩定,醫療團隊評估可以返回社區時,
監護人表示個案為「受監護宣告人」,
監護人表示不願讓個案出療養單位,返回社區,
但個案精神狀況穩定,能清楚表達意願與想法,
醫療團隊評估個案適合返回社去,但監護人不願意
在溝通無效下,該如何維護個案權益
醫療團不不經家屬同意讓個案返回社區是否不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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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問題
我的想法是在跟家屬溝通無效下
醫療團隊有表示切除子宮對於個案的影響後
切不切在於醫師評估
一切以個案的最佳利益為優先
監護人理應維護個案的權益,不能以方便照顧的理由來處理個案的身體
醫師若依家屬意見切了是否違法,應該違法吧 ? 切的理由很鳥
有人可以肯定的跟我說嗎?
如何評估是否切了違反個案權益以及是否有人能夠伸張個案的權益
通報社會處的身心障礙保護業務人員嗎?
有業務人員可以跳出來說明一下嗎?
第二個問題
有在長期療養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該都會常遇到
有很多精神病人真的是狀況很好,但是出不了療養單位,
家屬老是要工作人員保證個案出院後一定不會在發病,
再度干擾家庭與社區生活,還要畫押簽字。
這誰敢保證啊...........
想法:
若醫師評估個案不屬「嚴重病人」
且也「真的準備好」要返回社區
可以請個案申請取消「受監護宣告」的身分
但一定會和家屬鬧翻
要一直持續溝通
若家屬是真的不管,久失聯
家屬的功能真的都沒有了
可以請個案申請改定監護人
看是由其他人擔任監護人
或由地方政府擔任監護人
但之後出院的問題持續很大
我覺得個案本身的狀況真的很重要
一定要有病識感,願意配合服用藥物與門診治療
要不然之後的問題還是很多
不建議直接讓個案自行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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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最近醫師和我討論時的問題
最近整理一下想法
不過還是問一下律師比較好
不知大家有何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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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手上就有「受監護宣告」的個案,整個妄想與情緒激躁
還很囂張的跟家人說,
就算他殺人犯法還是沒人拿他有辦法,家人拿他沒辦法
我當然是很開心的讓他去醫院,並且準備長期安置
像這一種我就會教家屬知道擔任監護人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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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20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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