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相關受監護宣告者之權益

看板SW_Job (社工)作者 (瘋)時間16年前 (2009/11/02 16:33), 編輯推噓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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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向律師請教的問題 在律師還沒回覆前 想聽聽大家的想法 --------------------------------------------- 相關「受監護宣告人」之相關權益問題 一直是服務精神疾病患者工作人員的困惑 精神疾病患者因其疾病的特殊性, 當發病時所造成家庭與社會的困擾 常讓家人會期望個案能長期安置於機構中, 但醫療院所是以醫療、治療的觀念來協助家庭與個案, 因此在此項向您請教些問題。 ( 一 ) 當監護人帶著嚴重精神疾病患者前來醫院就醫時, 個案無法表達個案意願,但家屬表示要請醫療團隊切除個案子宮, 避免個案月事影響照顧之情況, 但醫療團隊評估不適合切除子宮,且與家屬討論後,家屬仍無法接受 醫療團隊該如何維護個案權益? ( 二 ) 在精神病人長期療養的安置單位中, 當個案精神狀況穩定,醫療團隊評估可以返回社區時, 監護人表示個案為「受監護宣告人」, 監護人表示不願讓個案出療養單位,返回社區, 但個案精神狀況穩定,能清楚表達意願與想法, 醫療團隊評估個案適合返回社去,但監護人不願意 在溝通無效下,該如何維護個案權益 醫療團不不經家屬同意讓個案返回社區是否不恰當? -------------------------------------------------------------------- 第一個問題 我的想法是在跟家屬溝通無效下 醫療團隊有表示切除子宮對於個案的影響後 切不切在於醫師評估 一切以個案的最佳利益為優先 監護人理應維護個案的權益,不能以方便照顧的理由來處理個案的身體 醫師若依家屬意見切了是否違法,應該違法吧 ? 切的理由很鳥 有人可以肯定的跟我說嗎? 如何評估是否切了違反個案權益以及是否有人能夠伸張個案的權益 通報社會處的身心障礙保護業務人員嗎? 有業務人員可以跳出來說明一下嗎? 第二個問題 有在長期療養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該都會常遇到 有很多精神病人真的是狀況很好,但是出不了療養單位, 家屬老是要工作人員保證個案出院後一定不會在發病, 再度干擾家庭與社區生活,還要畫押簽字。 這誰敢保證啊........... 想法: 若醫師評估個案不屬「嚴重病人」 且也「真的準備好」要返回社區 可以請個案申請取消「受監護宣告」的身分 但一定會和家屬鬧翻 要一直持續溝通 若家屬是真的不管,久失聯 家屬的功能真的都沒有了 可以請個案申請改定監護人 看是由其他人擔任監護人 或由地方政府擔任監護人 但之後出院的問題持續很大 我覺得個案本身的狀況真的很重要 一定要有病識感,願意配合服用藥物與門診治療 要不然之後的問題還是很多 不建議直接讓個案自行出院 ------------------------------------------------------- 以上是最近醫師和我討論時的問題 最近整理一下想法 不過還是問一下律師比較好 不知大家有何想法 ----------------------------------------------------- 我手上就有「受監護宣告」的個案,整個妄想與情緒激躁 還很囂張的跟家人說, 就算他殺人犯法還是沒人拿他有辦法,家人拿他沒辦法 我當然是很開心的讓他去醫院,並且準備長期安置 像這一種我就會教家屬知道擔任監護人的權力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203.91

11/02 19:34, , 1F
第二個問題,個案不能自己撤銷受監護宣告,一定要他的監護
11/02 19:34, 1F

11/02 19:35, , 2F
人去申請撤銷才可以。
11/02 19:35, 2F

11/03 00:56, , 3F
醫療行為的同意書,我記得不是必要,要看一下醫事規定
11/03 00:56, 3F

11/03 00:56, , 4F
如果監護人有不當行為,就要啟動身保的機制
11/03 00:56, 4F

11/03 00:57, , 5F
參閱身保法7X條左右的保護專章
11/03 00:57, 5F

11/03 23:22, , 6F
民法15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11/03 23:22, 6F

11/03 23:24, , 7F
民法75條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
11/03 23:24, 7F

11/03 23:30, , 8F
民法1098 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為受監護人之法定代理人。
11/03 23:30, 8F

11/03 23:31, , 9F
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
11/03 23:31, 9F

11/03 23:32, , 10F
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
11/03 23:32, 10F

11/03 23:32, , 11F
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
11/03 23:32, 11F

11/03 23:33, , 12F
,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11/03 23:33, 12F
文章代碼(AID): #1AxfazG1 (SW_J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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