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監院糾正了....可是效果?
※ 引述《melonlon (家有哈密瓜貓)》之銘言:
引文恕刪..
補上監察院的公告訊息
在糾正案文那邊沒看到檔案,可能是還沒放上?
(糾正案文的檔案目前已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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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y.gov.tw/message_1.asp?msg_id=2925
標題 社工人力長期缺乏 監察院糾正行政院及新竹縣等5地方政府 日期 2010/4/7
內容
行政院長期未重視社工人力不足問題,導致地方政府社工業務負荷過重,嚴重影響民眾權
益,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財政及經濟委員會於99年4月7日通過監委沈美真、趙榮耀、
尹祚芊所提糾正行政院、新竹縣政府、新竹市政府、雲林縣政府、臺東縣政府、南投縣政
府案。
糾正案文指出,行政院長期未重視社工人力合理配置對於社會福利推動的急迫性,也未正
視地方政府所遭遇的困難,積極協調謀求有效人力充實解決方案及相關配套措施,導致中
央及地方政府間的意見迄今依舊紛歧,又社工人員異動頻繁,嚴重影響服務品質及個案權
益,實有違失。
糾正案文提及,新竹縣及新竹市政府在中央補助40%人事費用之際,仍無法全數進用兒童
及少年保護社工人力;雲林縣及臺東縣政府未能合理配置該項社工人力,甚至將原有及新
進人員移作他用及兼辦其他社會福利業務,也造成人員業務負荷沉重,難以落實兒童保護
工作,也有違失。
其次,南投縣政府從未按內政部分配補助人數,增聘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社工人力,甚
至在該縣家庭暴力及性侵害案件逐年成長且人員業務負荷量沉重之際,仍未配置充裕人力
,導致近2次社會福利績效考核成績欠佳,足見漠視個案權益,顯有失當。
==
關於糾正的效力
http://www.cy.gov.tw/record/3-3.html
監察院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或有關部會,從其注意改善,行政院或有關部會應即為適
當之改善與處置,並應以書面答覆監察院;如逾二個月仍未將改善處置之事實答覆監察院
時,監察院各有關委員會應召開會議討論,得經決議以書面質問,或通知行政院或有關部
會主管人員到院質問。又如監察院對行政院或各部會之答覆認為尚須查詢者,尚得行文有
關機關查詢,或推派監察委員調查。此皆為糾正權行使之效力,而由於監察院尚握有對人
行使的彈劾權和糾舉權,當行政機關措施失當或不接受糾正時,監察院可彈劾或糾舉其主
管或承辦人員。因此,對事行使之糾正權與對人行使之彈劾權或糾舉權,如能適當配合運
用,其效果自可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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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行政院有兩個月的時間回覆糾正案..
不過不知道答覆文在網路上找不找的到..
不然就要去問監委了..後續發展值得繼續追蹤..
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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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0.107.12
※ 編輯: lighthearted 來自: 59.120.107.12 (04/08 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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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02:53, , 1F
04/08 02:53,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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