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終究走到了這一步─開除
我點一下原PO的問題
我不是資方,過去也只是單純的勞方!
也是為了自己的權益,才去瞭解勞基法
※ 引述《milukusand (*ミルク*)》之銘言:
: 調解委員會時,我很不好的遲到了五分鐘(請大家一定要準時)
遲到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看來你自己也知道了......
這表示你上班可能遲到、工作時可能延遲....
給人家第一印象很差!
: 後來會議開始了,書記先請我講自己的訴求,
: 我不小心把爭議日期講錯(老闆要我留職停薪的日期),
: 接著因為從事發日到離職日有三天,
: 所以我把我提資遣結果被開除的原因和察法條的過程也講出來。
: (因當初申請書上沒寫,只有講到藉故開除)
: 講到一半(不到三分鐘)就被書記打斷說你怎麼講了半天還在那邊繞繞繞?不是X月OO日嗎?
這就表示,你去調解會之前,完全沒有做功課,
你根本不知道你要的是什麼,無法當下一一條列出來~
從外人來看,你工作的時候是不是也常常出錯?
: 他這樣講之後旁邊資方的調解委員還幫我講說"她還沒有說完..."
: 後來我剩下部份也才30秒就說完了,書記就請我前主管發表他的意見和立場
: 結果我的前主管就這樣講了五分鐘... 十分鐘... 那位書記都沒有給我講話的機會
: 就一直聽我前主管講話 附和她、然後點頭...
這部分你得好好瞭解一下!
不管是什麼會議,每個人都有自己發表的時間!
你講的時候,他打斷你是不對......
但給資方時間也是正常的,書記不給你講話機會是對的!
比較怪的是,他應該是中立的立場才對!
: 之後就對著我說"所以你的訴求是?你要資遣費嘛?那你先自己算。"
: 這時我就拿起紙筆開始算(對自己算... 還用國小的直式= =),
: 但因為我只有保留到去年的薪資條、少算今年一月的薪水,
: 數字就沒有我原調解書上寫的多。
: 書記還問我說"你這數字算出來跟你申請書上寫的不一樣啊"
: 我就說因為我沒有保留到一月的薪資條,我一月薪資又有漲,所以單子上的數字會比較高
: 書記:那你這平均薪資.. 特休就XX元/30*5根本沒你寫的那麼多啊,數字又不一樣"
全薪(未扣勞健保)/30天*5天
: 書記:還有你這資遣費... 不就OO元*0.X(我沒聽清楚) 怎樣,連這個都算不出來嗎?
全薪(未扣勞健保)*年資(單位:年)*0.5
: ...... 當下我的心情真的是只有一個幹字可以形容,我不誇張。
: 所有的價錢我都寫在那張申請單上,我也明言說了我缺少一月份的薪資無法做精算
: 算出來的價錢當然會跟我申請單上寫的有所出入,但書記的態度真的出乎我意料
: 最後還是資方調解委員說"請公司下次會議提供薪資明細"這件事才做結
這部分本來就應該由你自己提供!
你填寫申請單的時候,沒有留備份嗎?
: 資方調解委員針對資方訴求說因為我上班常遲到(問題根本沒有打卡鐘)
: 這樣會在公司豎立歪風(我怕害在職的大家才沒說 我去上班前就大家都遲到了...)
: 這點他也有幫我說 公司沒有打卡、沒有出勤紀錄、這樣公司論點無法站得住腳
這部分從你參加調解會也遲到,就會對你有不好的觀感了!
: 但調解委員主要都還是在說希望可以解決事情、勞方派前主管來也想說是有情面在
: 不好意思,我的前主管她無法決定任何事情,只是我前老闆知道我和她比較好才派她來
: 而且她從頭到尾都在說我早就在去年11月多就該被開除了 是她幫我求情我才留下來
: 一間沒有員工守則和打卡鐘的公司 就算要晚下班我該做的事情都有做完
: 卻因為今天我請老闆資遣我就主張是因為我常遲到而該遭公司開除
: 不管怎樣都站不住腳,根本就不是什麼人情、情面的問題,她卻說得義正嚴詞...
: 該怎麼說呢,大家都說不要太期待調解委員會,
: 我本來以為我已經做好心理準備了,沒想到還是有點失落...
: 如果下次我前主管再提到人情,我決定下次要當個npc了。
: 不好意思,請把公司規定拿出來。
: 不好意思,你說公司照勞基法走,那請把資遣費拿出來。
你確定你符合勞基法「資遣」的資格嗎?
公司萬一開除你的理由,不是以下條列事項,
是可以不用給你資遣費!你也沒辦法領到失業給付!
□關廠 □遷廠 □休業 □解散 □受破產宣告
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一款 □二款 □三款 □四款 □五款
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一款 □二款 □三款 □四款 □五款 □六款
ㄧ、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動基準法第十三條但書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
□定期契約工作期滿: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人情?
: 在我用那種方式離開公司的同時,就不要跟我說什麼人情...
: 講得大家不跟你拿加班費都是應該、大家應該要體諒公司這些都不是人情...
: 你沒有辦法理直氣壯地開除人、決定不開除,就說是人情...
: 大家有過這種感覺嗎?
: 以前很多那種快樂相處的過去瞬間變成一陀大便而且對方還黑掉那種感覺-_-
: 雖然我前主管八成沒那個意思 都是老闆要他怎麼說怎麼說怎麼說
: 但很想跟她說 真的,不要再這樣踐踏我們的心了.........
這種場合為什麼要思考這麼多跟調解無關的事?
: ※ 引述《milukusand (*ミルク*)》之銘言:
: : 大家好,我來更新一下目前的狀況
: : 我剛剛接到勞工局的來函,
: : 比較讓我驚訝的是當初跟我接案的勞工局人員沒有跟我講調解人和調解委員會差在哪
: : 他就直接跟我講勾「調解人」 囧.........
: : 剛剛收到信我都快吐血了Orz
: : 於是我立馬打去勞工局問可不可以換,
: : 勞工局接電話的先生他一直跟我說調解團體和調解人沒差、主要就差在速度
: : 唔... 總之如果我堅持要換成調解團體的話,下禮拜2/29得去一趟勞工局
: : 我還是想換成調解團體.___.
: : 這兩者真的就只差在速度?
: : 我目前聽到的說法就有
: : 1. 速度
: : 2. 派出的人不同
: : 民間團體:指派一調解人,現場共我、調解人、還有不知道會不會去的老闆
: : 調解團體:各方各指派一人,現場共我、幫我的(?)、調解人、不知道會不會去的資方
: : 以及幫資方的(?)
: : 3. http://0rz.tw/AxDc5 調解人就沒有那一步「調查事實並開始調解」?
: : 請問這一步的效力是否差很多?
: : 謝謝大家(_ _)
: : 有沒有人願意出來發表一下自己看法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0.166.47
良心的建議你!
現在錢是在資方手上,
要不要給合於請領失業給付的非自願離職證明,
也是在資方的控制!
所以
1.把你的訴求,好好的理清楚,調解會時好好的表達!
資方會要求降價,這時候你可以據理力爭!
2.態度不要完全太硬,當場鬧翻,調解會不成立,損失也是在你!
※ 編輯: ErosYuan 來自: 1.170.166.47 (04/02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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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對原PO來說,是最重要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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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調解的時候是沒有「書記」的!
有調解委員(主席)、紀錄(勞資關係委員會的人,負責打字,有時候愛插話)、
政府單位勞工局代表(姍姍來遲,推卸責任!)
再來就是資方(人多勢眾--2人)
還有勞方(單槍匹馬,我自己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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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不是你說符合就符合!
資方硬要亂凹的時候,你又能拿他們怎麼樣?
如果他說你蓄意破壞公司的什麼,當成開除理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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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要求他們把該給你的時間,讓你說完!
這是你的權益!
就好比我們在做論文發表時,前半個小時都是你的!
你沒講完,下面的審查委員是不可以插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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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並不是說你惡意不提供或者是有混淆視聽,
而是發生這種事,所有的行政單位都會要求你(勞方)舉證,
若你無法舉證,他們就會採信資方的說法!
所以這是你要小心處理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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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是可以的,但是你發言前,要徵求主席的同意!
這是開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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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吧!!
我也希望勞方不是絕對弱勢!
只是你上來可以把事情講的更清楚些~
讓懂的人幫你解決,不是更好?
※ 編輯: ErosYuan 來自: 1.170.166.47 (04/02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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