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主管不給加班費
目前在一間公發公司擔任會計助理,會計在月底至隔月初要趕帳
勢必得加班,我們公司加班的規定是必須在下午3點前填好加班單
並交由部門主管簽名,才能算加班費並供餐
但上週六主管認為我們應該可以在下班前作完便拒絕簽名
可是帳這種東西不是你急就一定做的出來的,且做帳的會計(包括我)都是新來的
就職還不到1個月,導致上週六我們加班到10點半(無供餐)
今天主管發布一道命令,每人每月加班時數不得超過16h
我已去向人資要我這個月的刷卡紀錄
我想請問就勞基法之規定,加班費應該以加班單為主還是以刷卡記錄為主
我打算找到工作就離職,請問我是否還要蒐集什麼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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