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這樣算不算違反勞基法?

看板Salary (工作職場)作者 (廢文Lee)時間13年前 (2012/08/16 19:12), 編輯推噓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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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各位專業大大 剛到一間店報到 店長說如果試用期(兩個月)遲到超過一次就可以滾了 但總公司並沒有這條規定 只說有遲到就不能領全勤獎金 當然誰都知道員工本來就不應該遲到 但這種規定是否合理呢? 算不算違反比例原則呢? 又是否違反勞工局規定可以申訴呢? 請各位專業大大不吝賜教 感激不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184.20.67 ※ 編輯: XXLee 來自: 111.184.20.67 (08/16 19:14) ※ XXLee:轉錄至看板 PttLifeLaw 08/16 19:23

08/16 22:13, , 1F
三個月內試用期無需預告就可以讓你滾. 於情不合,於法合.
08/16 22:13, 1F

08/16 22:14, , 2F
但是資遣一樣要按年資比例給.
08/16 22:14, 2F

08/16 22:23, , 3F
他可以用"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解雇你
08/16 22:23, 3F

08/16 22:25, , 4F
我記得勞基法沒試用期這回事 請參考17940
08/16 22:25, 4F

08/16 22:30, , 5F
勞基法是說不能用"試用期"來無償解雇你
08/16 22:30, 5F

08/16 22:31, , 6F
只要該預告的 該付的資遣費照規定 就都沒問題
08/16 22:31, 6F

08/16 23:54, , 7F
感謝各位~!!
08/16 23:54, 7F
文章代碼(AID): #1GBDMLsG (Sa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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