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此情形是否符合無預警解僱&可否要求資遣費?

看板Salary (工作職場)作者 (stay with me,)時間13年前 (2013/03/02 15:37), 編輯推噓2(208)
留言10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想請問板上是否有人遇過類似情形, 本人簡述如下: 一、 到職日:101,11/1 二、 公司表示試用期為三個月(101.11.1~102.1.31), 並要求本人於1月中旬提出三個月期滿報告書, 期間亦曾簽署工作保密協定(內容就是一些工作上的注意事項,但未留影本予本人)。 至102.2.7日下午,公司人事兼財務長要求本人簽署一份MEMO (老闆簽名日期為102.2.1),內容為因本人未符合公司要求,故延長試用期2個月,為期 自102.2.1~3.31止(亦未留影本予本人)。 三、 接獲離職電話告知:102,3/1(當日本人事假,是到職以來第一次請假) 由會計小姐於下午5:07分來電通知,聲稱上面的人要求其轉知本人於3/6日至公司辦交 接。惟未告知確切時間,故本人於下午5:49分去電詢問,會計表示須再電詢上層,最後 於6:15分時回電並確認當日交接時間為上午10:00 (突然在3/1跟我說,我只工作到2/28,3月不用再去了) 我的問題是: 1.這樣老闆有算無預告即終止勞動契約嗎? (3月1日告知我,工作日期只到2/28,3月起 就不用再去公司了)(而2.7當日簽署的memo算是預告的一種嗎?) 2.我是否可要求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3.是否可要求給付資遣費? (勞基法已刪除試用期相關規定,本人亦無勞基法第12條"僱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 之情形) 感謝回答。 (叩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27.5

03/02 16:15, , 1F
試用期本來就不在勞基法裡面了,所以你可以要求非自願離
03/02 16:15, 1F

03/02 16:15, , 2F
職證明、資遣費、預告日起支十日薪資
03/02 16:15, 2F

03/02 16:16, , 3F
並建議原PO,之後請備妥錄音器材,萬一資方少任何一項,
03/02 16:16, 3F

03/02 16:16, , 4F
你去申訴都還有理據,以及證據~
03/02 16:16, 4F

03/02 16:17, , 5F
所簽署之相關文件,若有影本留底最好,或有手機翻拍亦可
03/02 16:17, 5F
※ 編輯: allaboutme 來自: 118.160.27.5 (03/02 16:21)

03/02 16:23, , 6F
感謝回答,所以我在3/1日被告知只工作到2/28算是無預警
03/02 16:23, 6F

03/02 16:23, , 7F
被解僱嗎?
03/02 16:23, 7F

03/02 16:47, , 8F
03/02 16:47, 8F

03/02 19:24, , 9F
請洽當地勞工局
03/02 19:24, 9F

03/03 10:14, , 10F
請直接打申訴專線!
03/03 10:14, 10F
文章代碼(AID): #1HCQmXfZ (Salary)
文章代碼(AID): #1HCQmXfZ (Sal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