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未滿3個月離職交接的問題

看板Salary (工作職場)作者 (阿母思壯)時間13年前 (2013/04/09 21:45), 編輯推噓5(505)
留言10則, 7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各位板友好: 首先講一下概況,小弟的公司是一間員工不到五人的小公司, 因為發生一些事情,所以打算離職, 已經有先爬過板上關於離職的文章了,但還是有些問題想要請教, 因為小弟工作未滿三個月(兩個月多) 應該可以不需提早告知,當日走人(對吧?) 不過因為從事的行業是廣告設計業, 要離職的話手頭上有些案子恐怕無法結掉, 雖然想過把這些案子做完再走, 但實際上有些案子沒有辦法在幾天內就完成, 而且老闆又很常在你A工作還在做的時候就丟B、C工作要你先做... 很難有把手頭上案子全部完成的一天。 所以問題就來了... 由於我打算當天講就馬上走人, 但爬了板上一些文章後發現有所謂的交接問題, 請問如果我沒有交接的話,是否有違反任何法規呢? 其中我有看到一篇舊文提到: 「如果造成公司損失需負擔賠償責任」 這好像就是民法的事情了...不過小弟也想請教這民法確切指的是什麼? 不知有沒有類似情形的板友可提供一些經驗供小弟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5.26.213

04/09 21:56, , 1F
先看勞基法吧.......
04/09 21:56, 1F

04/09 22:22, , 2F
最好還是提前講 覺得吃虧再搬勞基法
04/09 22:22, 2F

04/09 22:25, , 3F
不管公司跟你約定過什麼,與勞基法牴觸皆無效..
04/09 22:25, 3F
先感謝樓上三位板友的建議, 剛剛小弟有在網路上爬到一篇與我情況有點類似的文章, 其中有提及關於損失賠償這部份,其內文是這麼說的: 「依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使行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因此,當勞工擅自離職未辦交接,即已 逾越權利行使之界限—誠信原則,而勞工未依誠信原則完成交接,致使雇主受有損害時, 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假如今天我手上的設計案沒有交接,使得公司無法在預期時間內把成品交給客戶, 請問這樣有構成雇主損失的條件嗎? 那如果該案子並沒有與客戶約定交稿日,而我也沒有交接, 這樣是否也構成雇主損害的條件? 其實先預告、多做個幾天來交接我是還可以接受, 不過還是想詢求一下板友的意見, 問題很多,但還是煩請熟悉此情況的板友解惑了, 謝謝。 ※ 編輯: mokona0806 來自: 123.205.26.213 (04/09 22:53)

04/09 22:46, , 4F
自行評估吧 先跟公司提 把該做的做完 如果公司太凹
04/09 22:46, 4F

04/09 22:46, , 5F
就拿勞基法直接走人吧
04/09 22:46, 5F

04/09 22:54, , 6F
謝謝h大的建議,不過小弟現在的情況是目前案子恐怕幾個
04/09 22:54, 6F

04/09 22:55, , 7F
星期也做不完,再加上老闆很喜歡中途插一堆其他案子要
04/09 22:55, 7F

04/09 22:55, , 8F
我先去做...
04/09 22:55, 8F

04/10 00:28, , 9F
不會違法.... 每個人離職時,手上一定都會有未完的工作啊
04/10 00:28, 9F

04/10 05:18, , 10F
先稱讚你有情有義 把手上的結束掉就好了 新案就不理他
04/10 05:18, 10F
謝謝樓上兩位版友的解答, 目前我已經提出離職請求, 但老闆卻拿公司規定要我必須在離職前一個月告知.. 當然我知道公司的規定和勞基法牴觸時公司規定就無效的道理... 本來不想搞得雙方很僵的,但現在...唉 就一切照法律走吧! ※ 編輯: mokona0806 來自: 114.38.112.1 (04/10 17:39)
文章代碼(AID): #1HP1jUCq (Salary)
文章代碼(AID): #1HP1jUCq (Sal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