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未滿3個月離職交接的問題
各位板友好:
首先講一下概況,小弟的公司是一間員工不到五人的小公司,
因為發生一些事情,所以打算離職,
已經有先爬過板上關於離職的文章了,但還是有些問題想要請教,
因為小弟工作未滿三個月(兩個月多)
應該可以不需提早告知,當日走人(對吧?)
不過因為從事的行業是廣告設計業,
要離職的話手頭上有些案子恐怕無法結掉,
雖然想過把這些案子做完再走,
但實際上有些案子沒有辦法在幾天內就完成,
而且老闆又很常在你A工作還在做的時候就丟B、C工作要你先做...
很難有把手頭上案子全部完成的一天。
所以問題就來了...
由於我打算當天講就馬上走人,
但爬了板上一些文章後發現有所謂的交接問題,
請問如果我沒有交接的話,是否有違反任何法規呢?
其中我有看到一篇舊文提到:
「如果造成公司損失需負擔賠償責任」
這好像就是民法的事情了...不過小弟也想請教這民法確切指的是什麼?
不知有沒有類似情形的板友可提供一些經驗供小弟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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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5.26.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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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感謝樓上三位板友的建議,
剛剛小弟有在網路上爬到一篇與我情況有點類似的文章,
其中有提及關於損失賠償這部份,其內文是這麼說的:
「依民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使行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因此,當勞工擅自離職未辦交接,即已
逾越權利行使之界限—誠信原則,而勞工未依誠信原則完成交接,致使雇主受有損害時,
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假如今天我手上的設計案沒有交接,使得公司無法在預期時間內把成品交給客戶,
請問這樣有構成雇主損失的條件嗎?
那如果該案子並沒有與客戶約定交稿日,而我也沒有交接,
這樣是否也構成雇主損害的條件?
其實先預告、多做個幾天來交接我是還可以接受,
不過還是想詢求一下板友的意見,
問題很多,但還是煩請熟悉此情況的板友解惑了,
謝謝。
※ 編輯: mokona0806 來自: 123.205.26.213 (04/09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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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樓上兩位版友的解答,
目前我已經提出離職請求,
但老闆卻拿公司規定要我必須在離職前一個月告知..
當然我知道公司的規定和勞基法牴觸時公司規定就無效的道理...
本來不想搞得雙方很僵的,但現在...唉
就一切照法律走吧!
※ 編輯: mokona0806 來自: 114.38.112.1 (04/10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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