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工時相關問題請教&討論
各位版友大家好,
在下目前任職於化學材料製造業,職務為業務人員。
欲針對工時相關問題向各位請教與討論,
相關資訊如下,
任職產業:化學材料製造業
擔任職務:業務人員(常日班)
工作時間:08:00 ~ 17:00(中間休息1小時)
值班時間:當日17:00 ~ 次日08:00(於公司留守)
遭遇情況:
目前公司政策為24hr * 365天持續出貨,
出貨的部分是由司機輪班開車送貨。
但是公司希望必須有『值班人員』在公司留守,
以因應司機送貨時遭遇之突發狀況
(EX.車輛損壞、客戶臨時叫貨...等)。
因此要求所有男性員工必須以『輪值』的方式,
於當日下班後(不打卡下班,繼續值班),
從當日17:00 ~ 次日08:00留守在公司,以因應突發狀況。
同時公司並針對夜間值班時間(當日17:00 ~ 次日08:00)
提供4小時補休以及NT$400夜點費,
且強制要求夜間值班員工於次日
08:00 ~ 12:00將4小時補休使用完畢
(強制要求於次日08:00打卡下班)。
相關問題:
1.公司要求男性員工夜間值班是否合法/合乎勞基法規範?
2.公司要求男性員工夜間值班並強制要求於次日將補休4小時
使用完畢是否合法/合乎勞基法規範?
3.夜間值班於當日17:00 ~ 次日08:00,
只提供補休4小時+NT$400夜點費是否合法/合乎勞基法規範?
在下先前詢問律師的回覆如下:
您好:
就您所提問題,分別提供諮意見如下:
依補充勞基法所公布的「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
(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ro?page=43979fdb),
事業單位為因應其業務需要,經徵求勞工之同意,得要求勞工值日(夜)。
因此雇主應經勞工同意,不得單方要求勞工應一律值夜,
也不可以單方強制為值夜的規定。
目前我國的法院雖然多不認為值夜屬於加班,
但是實施值夜時仍然不得使勞工連續過度工作,
上引的「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
亦規定工作日值夜應不得每週超過一次 ,而且工作日不得同時值日復值夜,
依您所述的公司的值夜方式(夜間值班於當日17:00 ~ 次日08:00)
已造成員工連續24小時處於工作狀態,對員工之身心造成之負擔過大,
您可以拒絕不合宜的值班,若雇主不願改善,則可以申請勞動檢查。
目前勞基法未就值班津貼訂有規範,交由勞資約定,
不過若部分的值班津貼應屬於工資,就算用部分用補休來替代,
這個補休權利也應該和工資權利有同樣的長的期限來行使,
也就是不能短於五年,本案中雇主限制勞工於值夜次日就要補休完畢並不合法。
想向各位版友請益並討論之問題如下:
1.公司的值夜方式(夜間值班於當日17:00 ~ 次日08:00)
是否有相關判例證明此值班方式確實違法?
2.若申請勞動檢查,是否能促使公司改善現況?
以上懇請各位版友不吝討論與提供意見,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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