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這樣計算特休及離職時間對不對?!
事情是這樣子的~
小弟於100年1月到職 距離今日103年5月已滿3年4個月~
最近有離職的打算!
"勞基法規定 在公司任職三年以上須30天以上告知"~
所以公司規定要30日以上提出申請~
而特休部分 "勞基法規定 任職滿三年以上 未滿五年 給予十天的特休!!"
但公司以 我任職的當年度並不滿一年 所以今年還是只給七天!!
這樣感覺互相矛盾~
如果公司要以三年的時間認知(提前30天離職) 所以應該要再補給我3天的特休
或者 如果以特休角度看(未滿三年) 所以我只要提前20天提出申請即可...
請問我這樣想對嗎?!
感覺公司想凹你特休的假 卻要你依勞基法三年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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