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提離職但老闆翻臉的後續

看板Salary (工作職場)作者 (卡馬請出來面對!!)時間9年前 (2015/06/01 23:09), 編輯推噓4(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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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保管 原則上你拿到東西的時候 就會造冊 保管人 公司 移交人 都會有一份 包含取得物品的時間 價值 通常是資產 所以他會有殘餘價值 如果沒有簽任何書面保管單 那就一翻兩瞪眼 原則上是要看到單子才見效 口說無憑 ※ 引述《BEC17 ()》之銘言: : 大家好,來跟大家報告今天的調解狀況... : 一開始前老闆不讓我爸陪同我,態度很強勢 : 調解人就請我爸出去外面等,我快嚇死忍不住說為什麼... : 我爸出聲說那我寫委任書,我爸代替我出席 : 調解人說OK,這樣我爸就可以一起出席,前老闆就在跳針我委任我爸 : 那我應該要出去,只可以留我爸之類的OOXX,調解人堅持我跟我爸可以一起 : 老闆悻悻然但沒多說什麼 -- Sent from my USS Nimitz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153.9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33171391.A.4A9.html

06/01 23:30, , 1F
謝謝c大! 我沒簽過任何保管單 應該說公司根本沒有東西要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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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都非常free,連打卡出勤紀錄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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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簽過就不用理他 就算他莫名其妙拿出一份 也要有你的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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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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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你更好 沒證據的話之後告他污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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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對bec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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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R大跟t大,家人也認為可反告他誣告...原先真的不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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惹上麻煩,但事到如今他要告我,我也會盡力反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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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正想檢舉他對員工投保薪資低報,這個好像就可罰蠻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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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 18:35, , 10F
公司沒出勤打卡這點也可檢舉,勞工局規定要有
06/02 18:35, 10F
文章代碼(AID): #1LR7M_If (Sa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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