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問幾個責任制和工作超時的問題
各位熱心又專業的大大們好,內人最近遇上一些麻煩想尋大大們的協助
事情是這樣的
內人去年6/25開始 在建設公司的預售屋展示中心當銷售助理
公司讓內人工作超時,但僅以口頭約定工作為責任制,告知幾點上班幾點下班
中午休息時間有兩個小時,公司雖口頭承諾中間有兩個小時休息時間
但其實他們依然規定員工不可以離開公司太久,要休息就在公司休息
因為隨時會有客人來,所以你得待在公司
從頭到尾未以書面規定上下班及休假時間 另外 國定假日禁休 沒補休 也沒兩倍薪資
一個月最多就是四天假
於是老婆在今年7/17跟公司預告月底離職(這時候已經工作超過一年),公司答應
8/1 因為公司找不到人又需要人,所以請老婆先繼續做(這時開始休假才正常)
8/7 新人來了一天就馬上跑掉
這時老婆跟公司表示如果按照八月開始的休假(符合勞基法規定時數),她可以繼續做下去
一直等到8/17,公司牽拖說因為老婆無法照公司制度走所以請她做到月底
然後因為我們覺得公司違反勞基法,請他們給我們非志願離職證明書(那時只要求這張)
公司立場十分堅定說因為我們提過離職了,所以他們無法開給我們
但因為我們覺得勞基法14條第六款
(雇主違反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理應至少要給我們這個東西才才對 這樣我們才能領失業補助
(當初完全沒打算要跟公司拿錢,只打算去申請補助,因為老婆已經懷孕四個月,
覺得接下來工作應該很難找,總得要有些資金來貼補家用)
總之後來公司立場十分堅定,什麼都不給,後來鬧得很不愉快
在8/21時叫她明天開始不用來了
這時問題來了
一、"責任制"可以直接用口頭約定嗎?雖說是不動產業可以用責任制
但我印象中,詳細的約定應該要以書面為主吧?還是我記錯了?
二、雖說中午休息時間有兩個小時,但卻要求員工在公司待命,因為會有客人來看樣品屋
沒客人時可以坐在公司沙發上小睡,請問,這兩個小時是否可以算成工作時間?
三、若上述時間可視為工作時間,公司一個月至少就會有60個小時的超時
那我們是否可以主張公司違反勞基法第30、32、37條(國定假日禁休、沒補假、無2倍薪)
請公司給我們:
1.資遣費 2.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勞基法第14條第六款)
3.平日超時津貼 4.休假日超時津貼 5.特休未休津貼 6.20日預告期間之工資
想請問各位專業的大大們 這些錢要到的機率高嗎?
問題有點多,而且好像牽涉到很多法條,請見諒,並謝謝您耐心地閱讀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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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8.195.14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40297082.A.3DC.html
※ 編輯: ericshay (114.38.195.145), 08/23/2015 10:3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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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要問的東西都是禮拜五晚上才查出來的 明天會再打電話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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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在網路上查了(像是有名的中鋼與十名員工的爭議)
小弟自作聰明的解讀為:
休息,必須要離開公司的實質控制。
內人在公司規定的"休息時間"裡,事實上公司要求:盡量不要出去太久、快去快回
休息其實根本也不太敢睡,真的要睡覺都是要輪流,因為客人隨時都有可能進來,
一有客人進來那天也無法休息
所以這段時間依然沒有脫離公司的實質控制,理應可以算成上班
若這方面觀念有錯煩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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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我再看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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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唯一擔心的就是這個,因為從頭到尾都沒有任何上下班時間的對話紀錄
用人證可以嗎?現任同事、前任幾位同事、現場的工地主任
但休假時間倒沒問題
因為她主管認真覺得目前的工作時間沒問題,所以也在LINE裡嗆聲說
"工作時間一開始就跟妳講清楚了,妳若接下來要繼續做,就還是一個月休四天"
這個對話紀錄我們有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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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沒注意到,已經改過來了,謝謝
※ 編輯: ericshay (114.38.195.145), 08/23/2015 16: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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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們也在猶豫到底要不要踩得這麼硬,但我們當初會想離職也正是因為休假時間
實在太不合理,怎麼跟公司哀求都沒有用,公司那裡的態度就是:當初妳要進來就是認同
這間公司的所有制度了,現在才在哭假不夠,不給!不爽妳不要做。
請容我簡單說一句,就是主管嘴臉太雞掰。
況且當初進去沒發現不合法,不代表未來發現不合法我們就得默默承受吧?
所以後來才決定依法行事,法令規定我們可以拿什麼,我們就拿。
只是不知道我們這樣要求的成功機率有多高就是了,所以才上來這裡尋求各位前輩們的意
見。
※ 編輯: ericshay (210.61.131.37), 08/24/2015 08:15:44
※ 編輯: ericshay (210.61.131.37), 08/24/2015 08: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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