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資遣費超過30天未發
小弟在醫療院所工作,到離職當天年資剛好
滿一年11個月。
今年3/27因為公司薪資結構有變更,
所以有簽一個雙方契約,
乙方最少要工作滿一年。
老闆開了兩間以上的診所,
小弟所在這間在今年9/30歇業。
事情發生狀況:
9/25口頭告知因為經營不善,
所以決定於9/30歇業。
詢問人事主管,他說10/10會將資遣費連同9月薪資一同發放。
全院工作人員都開與資遣通知(日期壓9/29)
和非自願離職書並辦理離職(10/1)
10/08當天領到9月薪資(9月薪資還算錯),
但未領到資遣費和預告薪資、未休的兩天特休與承諾的旅遊津貼
10月中之前有詢問是否轉任另外兩間診所,
並說從試用約開始,年資歸零。
我要求可以薪資福利條件照舊,人事說高層不願意,也就不再跟我談去其他間工作的事。
等到11/02我們仍未收到資遣費,
因此我和同事一塊去勞動部提出勞資調解。
不知是不是政府電話通知協商,隔一天
人事部立刻電話個別通知聯繫去領資遣費。
我在電話中詢問我的金額多少,卻不願告知。
想請問
1.我們勞方在此狀況勝算有多少?
2.資方應給金額裡,只有依年資計算的資遣費和15天的未預告薪資和未給足的津貼?
3.超過30天未給資遣費,這部分資方應負哪些罰則?能要求在資遣費裡?
4.因為當初合約簽最少要一年,那現在資方違約,未到期的5個月薪資他們要付嗎?
5.如果領了資遣費,是不是就表示雙方關係劃清,勞資調解就算失效?
希望比較懂法律的朋友能幫忙解答疑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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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aintRobin (223.137.153.116), 11/05/2015 01:3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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