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安胎假可改請婚喪假、產檢假
安胎假可改請婚喪假、產檢假
勞動部今天發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解釋令,受僱者請安胎假期間,如有必要,可
改請婚假、喪假或產檢假;即日起生效。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專門委員王金蓉強調,「勞工請假規則」規定,若經醫師診
斷,需安胎休養,治療或休養期間可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最長2年內累計可請1年,
避免有流產之虞的懷孕勞工,因無假可請,被迫退出勞動市場。
病假每年30天半薪,其餘都無薪,目前勞工婚假有8天、產檢假5天,喪假是3日到8日不等
,這些假工資都要照發。
勞動部指出,安胎休養請假期間通常比較長,受僱者在請假期間辦結婚登記、產前檢查,
或遭逢親屬亡故,如果不能請婚假、產檢假、喪假,都可能因為錯過請假時效影響權益,
如果確有需求,且能提出證明文件,安胎休養中也可改請這幾種假別。詢問相關事宜,可
撥勞動部免付費電話:0800-085151,由專人說明。
新聞來源:http://tinyurl.com/opzyvh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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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09:50,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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