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協同友人到調解委員會進行勞資協調

看板Salary (工作職場)作者 (Harold)時間10年前 (2015/12/26 11:51), 編輯推噓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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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上班八天,被老闆口頭資遣。接著討不到「非自願離職證明」,老闆 又揚言要把工作失誤的費用在他薪水扣除。同時,這家公司過去已經有被 勞工局裁罰的記錄而改名。所以我當下就叫他去勞工局申訴。 到場時,資方單獨一人出席。友人當場填寫委託書,我就一併列席了。 資方主張: 勞工態度不佳,工作能力差,依照勞基法 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第五款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又 勞工工作時,有可能因為失誤,導致貨品寄出錯誤,損失的運費需要勞工 承擔,需要扣除勞工薪資。 再 勞工處於試用期間,不需要給付資遣費。 勞方代表主張: 1.資方業已承認資遣勞方,依法就該給付資遣費,惟勞方工作未滿三個月, 得不需預告。因此勞方要求盡速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給勞方,並且 ,結算當月工資加班費與資遣費於下個月五號發放。 2.資方若堅決要以勞基法第11條第五款來解僱勞方,且不給付資遣費,那 勞方將樂意選擇透過法院來證明勞方是否符合資方所主張「工作不能勝 任」,屆時,勞方將主張恢復工作權,並要求資方補償從資方資遣日起 到法院判決日這之間的薪資與延遲利息。 3.依法,資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除勞方的薪資所得,只要資方膽敢如此作 為,勞方絕對立刻檢舉。 4.勞方工作失誤,需要第三方單位公正。 5.依法,沒有試用期這字眼。資方僅有可以不要預告工時的資遣,沒有不 給付資遣費的理由。 6.加班費需要認定。 調解委員: 1.資方確認資遣勞方。 2.不需預告工時。仍需計算資遣費。 3.非自願離職證明,最速件辦理。 4.資方不可以任何名義,在勞方未同意的狀況下,扣除勞方薪資所得。 5.加班費現場由勞方提出證明認定。 6.雙方仍有權利不滿意調解,轉而進行訴訟程序。 ==================== 最後結果 資方,完全妥協。勞方,退讓一步,不進行主張恢復工作權的認定。 薪資+加班費+資遣費 約一萬元餘。 「非自願離職證明」+失業補助 25000 x 60 % x 6個月 = 90000 (若下個月就找到工作, 仍可直接一次領取 25000 x 60 % x 6 x 0.5 = 45000 ) ==================== 補充說明: 薪資計算方式有兩種, 1.月薪/30 x 「月曆天數」。 也就是說月薪 25000 元,10號離職,就是 25000 / 30 x 10。 2.月薪 / 實際每月工作天數 x 工作日數 也就是說10 號離職,每月休八天,中間有三天休假的話。 25000 / 22 x 7 調解計算的時候,可以選一個對自己有利的方式。 一號算法比較簡單。二號算法對於加班多的人,有利許多。 ==================== 該有的權利要爭取,不要動不動就被唬住。 最後,我本身是個資方。我看不起這種資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1.226.14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51101867.A.5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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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八天 應該是看前半年有勞保的平均薪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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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沒有這樣的明文規定,所以,有解釋爭議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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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是解釋爭議的空間 這筆失業補助的錢 不是他跟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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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 是要跟政府去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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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說的是補助的部分,政府單位是從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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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半年勞保平均薪資高,就以前半年勞保平均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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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工作的薪水高,就可以以這個工作為主。這是勞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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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選擇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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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有領過 所以那時候朋友也有開過玩笑 說你乾脆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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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這邊 開個月薪十萬的工作給你 再資遣掉 讓你爽爽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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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到兩個人都可以吃免錢的飯,還是不要這樣比較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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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個月六萬 月休30天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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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嗎?如果前半年平均2萬!如果有朋友開公司我叫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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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用6萬請我!待一個月再資遣我!真的可以用6萬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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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補助嗎?就算被查到…頂多是否只是有礙觀瞻!並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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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因為真的有做滿一個月啊!也真的有被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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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結構會被調查,當心偽造文書的問題。是不是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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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要再問問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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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MVWwhLv (Sa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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