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協同友人到調解委員會進行勞資協調
朋友上班八天,被老闆口頭資遣。接著討不到「非自願離職證明」,老闆
又揚言要把工作失誤的費用在他薪水扣除。同時,這家公司過去已經有被
勞工局裁罰的記錄而改名。所以我當下就叫他去勞工局申訴。
到場時,資方單獨一人出席。友人當場填寫委託書,我就一併列席了。
資方主張:
勞工態度不佳,工作能力差,依照勞基法
第11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第五款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又
勞工工作時,有可能因為失誤,導致貨品寄出錯誤,損失的運費需要勞工
承擔,需要扣除勞工薪資。
再
勞工處於試用期間,不需要給付資遣費。
勞方代表主張:
1.資方業已承認資遣勞方,依法就該給付資遣費,惟勞方工作未滿三個月,
得不需預告。因此勞方要求盡速提供「非自願離職證明」給勞方,並且
,結算當月工資加班費與資遣費於下個月五號發放。
2.資方若堅決要以勞基法第11條第五款來解僱勞方,且不給付資遣費,那
勞方將樂意選擇透過法院來證明勞方是否符合資方所主張「工作不能勝
任」,屆時,勞方將主張恢復工作權,並要求資方補償從資方資遣日起
到法院判決日這之間的薪資與延遲利息。
3.依法,資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除勞方的薪資所得,只要資方膽敢如此作
為,勞方絕對立刻檢舉。
4.勞方工作失誤,需要第三方單位公正。
5.依法,沒有試用期這字眼。資方僅有可以不要預告工時的資遣,沒有不
給付資遣費的理由。
6.加班費需要認定。
調解委員:
1.資方確認資遣勞方。
2.不需預告工時。仍需計算資遣費。
3.非自願離職證明,最速件辦理。
4.資方不可以任何名義,在勞方未同意的狀況下,扣除勞方薪資所得。
5.加班費現場由勞方提出證明認定。
6.雙方仍有權利不滿意調解,轉而進行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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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結果
資方,完全妥協。勞方,退讓一步,不進行主張恢復工作權的認定。
薪資+加班費+資遣費 約一萬元餘。
「非自願離職證明」+失業補助 25000 x 60 % x 6個月 = 90000
(若下個月就找到工作,
仍可直接一次領取 25000 x 60 % x 6 x 0.5 = 4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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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
薪資計算方式有兩種,
1.月薪/30 x 「月曆天數」。
也就是說月薪 25000 元,10號離職,就是 25000 / 30 x 10。
2.月薪 / 實際每月工作天數 x 工作日數
也就是說10 號離職,每月休八天,中間有三天休假的話。
25000 / 22 x 7
調解計算的時候,可以選一個對自己有利的方式。
一號算法比較簡單。二號算法對於加班多的人,有利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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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有的權利要爭取,不要動不動就被唬住。
最後,我本身是個資方。我看不起這種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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