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餐飲業休假問題
想請問版上的大家,
有關餐飲春節休假的問題!
1.
因男友餐廳除夕-初三不營業(有休假3天)
但老闆說這3天包含在月休8天內,
故只能再畫休5天,請問這樣合理嗎?
2.
新版勞基法修改後,月休八天還適用嗎?
我們有打去1999市民專線詢問,
得到的答案是春假(休3天)+月休8天。
他叫我們直接申訴,但目前想先以溝通的方式。
老闆那邊一直堅持自己是正確的,
且再三強調面試時有說國定假日放假就算在月休裡(實際上並沒有說啊!)
找過勞基法裡並沒有明確說明春節休假的相關法條,
男友想和老闆據理力爭卻找不到有力的證據...
想問版上的大家,
該怎麼做才能讓老闆心服口服的給假呢?
謝謝大家,手機排版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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