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低於基本薪/無薪實習,企業說的算?

看板Salary (工作職場)作者 (悶啊 ~藍天)時間9年前 (2017/01/07 04:09), 9年前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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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有些朋友「非課程規定」關係自身去外找實習工作, 有遇過內容有大部分是對企業營運有利的勞務, 但會是低於基本薪資、無勞健保的情形。 像以下某企業的實習是否要符合勞基法? http://imgur.com/a/6Yfg5 並非學校課程相關或建教合作的,而是企業自己開的實習缺是否應支薪, 這件事有著各方的討論,我自己也有立場。 但好奇在現有法令下,對於上述所說「非學校課程相關」、「有大部分牽扯勞務付出」 的實習是否有些規範,於是打了電話到台北市勞動局去問相關問題。 *每通電話有10分鐘的通話時間 ,做了錄音與相關逐字稿(逐字稿有刪掉我的一些冗詞) 「公」代表回覆的公務人員,而對話前頭有標註時間點。 先說結論: 1.學校簽約的實習也是會符合勞基法,符合裡頭的實習生規定。 並會簽訓練契約,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學校相關實習,大學以上無規定實習津貼,但高中職的有規定要基本工資。 2. 若發生爭議,可從經濟從屬性、職位監督、職位關係去判斷是否是勞工。 這邊的意思是,實習內容若有助於公司盈利、主管有指派要負責的事項、 必須某段時間固定到某地,那基本上你就是「勞工」。 不管「實習生」的名義,就是有權要求雇主符合勞基法的規範如基本工資、保勞健保等。 從以上來判斷一開始舉例的企業實習招募文,應該就有所定案了。 3.若認為自己與公司是事實的勞務關係欲檢舉或要求賠償,可藉由兩途徑: 一個是勞基法(行政法)申訴,可撥打當地縣市政府勞檢處 要求勞檢(過程保密),行政機關會依實際事實判斷, 若公司有違法事實將處以罰鍰。 另一個是民法訴訟,會根據當初雙方契約與實際事實進行判定, 若公司有違當初契約,會被要求賠償。 註:發這篇主要是想跟大家分享,遇到相關的狀況可以有的權利救濟方式。 現在有個現象是,一些企業會招無薪或低薪實習,而實習內容屬於勞務付出。 但這其實都是需要符合勞基法規範,給付基本薪資與保勞健保。 以下是比較冗長的詢問過程 我有順便錄音下來 https://youtu.be/y9nkztrQSZE
/詢問過程從30秒開始 公:「勞動局你好」 我:「我想詢問一些勞基法的相關規定」 「我現在是碩士生,我自己去校外找實習,不是透過學校簽約的、 不是學校課程規定的,而是企業自己開實習生。 那企業那邊是不是也要符合勞基法的規定 。他可能只是以實習生的名義, 其實做的事情也算是企業用來勞動生產的一種方式, 那他是不是也要符合最低時薪跟幫我們保勞健保。」 公:「如果提供勞務的話,對啊。」 1:29 我:「所以符合學校課程的那種的話,是不是就不用符合勞基法了。」 1:40 公:「他也是要符合勞基法,但是他可能會依照勞基法裡面有個實習生的規定, 雙方簽訂訓練契約,送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在大學以上的話,工資的部分叫實習津貼, 津貼的部分就沒有規定多少錢。如果是高中職的話,他就有規定要符合基本工資。 可能在簽書面契約時,雙方的權利義務要證明清楚。 」 2:19 我:「這是指大學自己去簽約的部份,那假如是學生自己去外面找。 有很多新創公司跟企業自己開實習的缺,企業本身也沒有透過學校去做一個仲介者。 那這樣的招募方式,是不是他們本身就要符合勞基法的規定。 因為他們在跟學生簽約時大部分也可能是口頭規定,也不太會去講這種權利義務。」 2:48 公:「那這樣可能在去之前雙方就要談清楚」 2:54 我:「所以你的意思是只要談清楚就不用符合勞基法?還是說」 3:00 公:「如果發生爭議時還是要實際上去看到底有沒有提供勞務、雙方的權利義務、 經濟從屬性、職務的關係、職位監督的關係去判斷這個是勞工還是實習的部分」 3:25 我:「所以這邊我們作為實習生要怎麼讓自己有個保障」 3:33 公:「你們雙方的契約最好書面展明,要去之前就先詢問要做怎樣的工作內容、 公司會提供怎樣的薪資(津貼) ,如果可以接受再去, 不能接受就不要貿然的簽署一些對自己不利的文件」 4:00 我:「有時候會發生多了一些非原本簽訂合約上的東西。 一方面是現在有蠻多公司傳統可能是招工讀生 ex行銷工讀生,現在轉為叫行銷實習生, 那他們可能覺得多了一種教育的成分,但說實在到現場時也不一定有。 那在這樣的情況下因為勞基法算是一個最基本的保障,不是一個勞工跟雇主之間談好就行 了,勞基法本身也有講說即使雙方合意能低於基本工資,他還是要符合基本工資。 所以我在想說 ...」 4:56 公:「這部份是沒有錯啦,但公司違反的是行政法(勞基法)的部份, 他可能違法會被處份。至於會不會因為這樣,到時候能這樣去跟他要求一些民法上的賠償 ,可能還是要到法院去判決。因為雙方簽署的部分,包含兩部分, 一部分是民法的雙方合意部份,雙方合意的部分就是可能法官說那時候你就自己答應他。 另外一部份就是行政法的部份,行政法就是說不能夠違反勞基法的部份。 所以還是建議說,自己的權利義務在簽署前還是要先想清楚、談清楚再簽。 不然到時候發生爭議,他可能會被處罰,但勞工的全力爭取部分就會比較困難一點。」 6:00 我:「小姐,我再跟您做確認。勞基法算是行政法的一種, 遇到這種情況企業違反勞基法,實習生是可以做申訴的。 那由於說,透過勞基法的申訴,行政機關會對公司罰鍰, 比較難督促企業去賠償實習生該有的薪資。所以實習生自己要」 6:37 公:「要透過司法的訴訟」 6:40 我:「還是要透過當時簽的合約、民法去申訴比較好, 而勞基法是行政機關對於企業的一個規範」 6:58 我:「那在跟你做最後確認,這情況我先不論民法的部分, 而是從勞基法去看這些企業。他們招無薪實習生,內容可能包含了行銷、設計、工程師 的話,都是違反勞基法?」 7:20 公:「有可能」 7:22 我:「有可能是說 有牽涉到勞務、幫公司生產?」 7:32 公:「這可能都要個案去認定,如果說有檢舉我們去檢查雙方的經濟從屬性、 監督的關係,然後判斷」 7:45 我:「經濟從屬性跟監督的關係,經濟從屬性是說?」 7:51 公:「監督的部分是說我是隨時要去,還是不去就不去。 還是公司有規定每天幾點到幾點到哪裡的位置、主管會叫我做什麼樣的事情 或是我只是去那邊看一看,觀察公司的情況,這都是要個案實際上去判斷。」 8:14 我:「因為我現在看到的招募情況就是規定一般的工作時間, 規定週一到週五9:30~6:30就要去,還有規定每週至少16小時,也會規定你是設計的實習生, 明確的說清楚你要負責行銷、活動的企劃(設計實習生實際上不會做這些事,電話當下口誤 ==)也規定你不能是媽寶,主管也不會主動帶你,你要自己去想。 像這情況來看招募文,是不是就在違法的邊緣了」 8:57 公:「有可能,但是因為我們是實質上,沒有人去就不會有違法。 有人去才有可能有違法的問題,所以自己都覺得有問題就不要去了」 9:16 我:「那我們假如去了,因為我有一些朋友他可能已經在那職缺上面了, 假如剛開始去時不懂勞基法規定,但去了發現是在不符合勞基法的職缺上, 那他要去做申訴的話,需要做什麼採證比較好嗎?」 9:40 公:「如果在台北市就打電話到勞動檢查處,我們就會派人去實施勞動檢查」 9:48 我:「那他需要先事先蒐證?例如跟主管的對話記錄或是他的一些產出之類的」 9:59 公:「可以在檢查時跟我們檢查的人員說明,檢查人員如果有需要的話再提供」 10:09 我:「那這個申訴、檢查的過程會是匿名的嗎?具名的情況下對勞工是蠻不利的, 會怕主管會不會再找自己麻煩」 10:26 公:「一定會是保密的」 10:30 我:「在申訴、檢舉過程中都是保密的這樣」 10:33 公:「對啊」 *滿10分鐘就斷線了@@ /希望能幫助到有需要的人們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6.77.1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83733356.A.CC1.html ※ 編輯: erikson150 (122.116.77.12), 01/07/2017 04:15:27 ※ 編輯: erikson150 (122.116.77.12), 01/07/2017 04:19:01

01/07 11:40, , 1F
推 之前才看到網路上流傳的實習大全很多人抱怨沒薪資
01/07 11:40, 1F

01/07 11:40, , 2F
自己的權益自己注意!
01/07 11:40, 2F

08/10 16:26, ,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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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OR_bip1 (Sa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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