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離職年假,不給原本該給的天數

看板Salary (工作職場)作者 (最愛飛翔)時間9年前 (2017/03/01 22:27), 編輯推噓3(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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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妹102年3月1日報到一家規模20人左右的新公司,今天106年3月1日提出離職,新制勞 基法下我有14天(公司優於勞法,給15天),目前處在手邊沒有計劃,寫信跟老闆說想要 做到3中,其他3月天數就用15天去扣,然後算到3月底做完 老闆回說因為我們公司總是給假優於勞基法,且第一年以進來月份比例給假(10天x %) 累加起來假都比勞基法多,所以我現在要辭職無法給我15天,而是(15x%, 也就是3.75天) 請問這樣違法嗎?還是這樣合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1.192.4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88378433.A.0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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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都是第一年沒休 第二年起都休去年的假 可是你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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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有休了 按勞基法第二年未滿一年 沒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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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在第一年沒假 公司上班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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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唷,只要做滿年資就必須給該年度完整的特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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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新制上路也是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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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總休假天數就知道了,超過勞基法規定就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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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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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勞基法你應有假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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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4+15=53天,依總量來算,2017前共休了48.3,應剩4.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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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給3.75天(曆年比例是公司自訂,但應以勞基法為準)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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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由於你是你3/1離職,而當天得假15天,只能換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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伐算,是用底薪算還是經常薪資算又是爭議),如果是用請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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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的方式還可多跨3組六日,照勞基法是要給薪的,而且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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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無健保,健保是以月底最後一天所在地為準),建議特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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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天(以上)未休最好請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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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Ojjf11O (Sa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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