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育嬰留停復職

看板Salary (工作職場)作者 (蟹老闆的走狗)時間7年前 (2018/11/01 01:13), 7年前編輯推噓5(507)
留言12則, 7人參與, 7年前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jay13129 (Jay)》之銘言: : 小弟目前育嬰留停(留停當下為主管職)復職申請中, 公司表明會讓我"原職"復職,然後馬上用一份調職令拔除主管職, 這樣的做法確實符合性平法所保障的原職復職, 然後公司內部職務調動就屬合法範圍內, 雖然勞工局表示可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但公司主管已說明白如果還要繼續待下去就要我放下, 請問這部分有人有這樣的經歷可以一起討論看看嗎?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Asus ASUS_Z01RD. 怎麼看就覺得怪怪的 怎麼可能調職合法 依據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6條,為使受僱者得以同時兼顧工作與 家庭照顧,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時,應以回復原 有工作為原則,不得降低其原有勞動條件。 這邊有個跟你非常像的判例 https://tinyurl.com/yc2vxg3r 一樣留職停薪育嬰假 一樣職務調整免兼主任 少給一萬 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於96年1月受聘為國際合作組專員, 聘僱期間為一年,一年一簽,依「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 捐助暨組織章程」(下稱上訴人章程)第13條、「財團法人 臺灣民主基金會之人事管理要點」(下稱上訴人人事管理要 點)第4條第1項第3款、第9條約定,伊之執行長於每年聘僱 期限屆滿時有權決定是否續聘、解聘、維持原職務或調動至 其他職務。而伊之執行長將被上訴人調整為國際合作組專任 研究員,係基於被上訴人個人之工作態度、表現有嚴重疏失 ,因已不適任主管而為正常之職務調整,與被上訴人申請育 嬰留職停薪毫無關聯,是伊並無違反性平法第21條規定之行 為;且被上訴人未兼任主任,因此無主管加給,符合「無付 出,即無收穫」之原則,並未受有損害。是伊無可歸責之事 由,亦非被上訴人之債務人,自無給付義務等語置辯。 我看好多 當公司這樣講大概都不會贏 說到無違反性平法 基本上沒有法官會相信的 最終 公司輸了 付出中間薪水的差距 讓公司解釋調職的合理性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不過這樣做你也別想待在公司了 那個人也離職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1.67.19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541005990.A.F66.html ※ 編輯: ahabook (118.161.67.199), 11/01/2018 01:26:33 ※ 編輯: ahabook (118.161.67.199), 11/01/2018 01:33:13

11/01 08:22, 7年前 , 1F
如果這樣也可以讓公司有名,如果他有上市櫃的話
11/01 08:22, 1F

11/01 08:42, 7年前 , 2F
同時你自己也出名了,別忘了,HR彼此之間都有聯繫的
11/01 08:42, 2F

11/01 08:54, 7年前 , 3F
是沒錯,但是我不信hr認識全台hr
11/01 08:54, 3F

11/01 09:38, 7年前 , 4F
2樓讓我害怕,台灣還真是沒有勞權的地方呢
11/01 09:38, 4F

11/01 10:11, 7年前 , 5F
如果是大公司你這樣搞大概也不用做了XD
11/01 10:11, 5F

11/01 11:29, 7年前 , 6F
確實是,所以台灣勞權還有好長的路要走呢
11/01 11:29, 6F

11/01 13:14, 7年前 , 7F
先不說資方,如果留職時是主管職,代表留職期間必須要有
11/01 13:14, 7F

11/01 13:15, 7年前 , 8F
人代理主管,如果你是代理人會有何感想?我是覺得留職期
11/01 13:15, 8F

11/01 13:15, 7年前 , 9F
間少主管加給還算合理。
11/01 13:15, 9F

11/01 18:11, 7年前 , 10F
勞工處表示:查無不法,結案。
11/01 18:11, 10F

11/03 09:26, 7年前 , 11F
一直請假 找職代已經很累了 連主管都只能找代理(?
11/03 09:26, 11F

11/03 09:29, 7年前 , 12F
這種真的不是挺好處理~
11/03 09:29, 12F
文章代碼(AID): #1RsUAczc (Salary)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RsUAczc (Sala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