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育嬰留停復職
※ 引述《jay13129 (Jay)》之銘言:
: 小弟目前育嬰留停(留停當下為主管職)復職申請中,
公司表明會讓我"原職"復職,然後馬上用一份調職令拔除主管職,
這樣的做法確實符合性平法所保障的原職復職,
然後公司內部職務調動就屬合法範圍內,
雖然勞工局表示可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但公司主管已說明白如果還要繼續待下去就要我放下,
請問這部分有人有這樣的經歷可以一起討論看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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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看就覺得怪怪的
怎麼可能調職合法
依據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6條,為使受僱者得以同時兼顧工作與
家庭照顧,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時,應以回復原
有工作為原則,不得降低其原有勞動條件。
這邊有個跟你非常像的判例
https://tinyurl.com/yc2vxg3r
一樣留職停薪育嬰假
一樣職務調整免兼主任
少給一萬
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於96年1月受聘為國際合作組專員,
聘僱期間為一年,一年一簽,依「財團法人臺灣民主基金會
捐助暨組織章程」(下稱上訴人章程)第13條、「財團法人
臺灣民主基金會之人事管理要點」(下稱上訴人人事管理要
點)第4條第1項第3款、第9條約定,伊之執行長於每年聘僱
期限屆滿時有權決定是否續聘、解聘、維持原職務或調動至
其他職務。而伊之執行長將被上訴人調整為國際合作組專任
研究員,係基於被上訴人個人之工作態度、表現有嚴重疏失
,因已不適任主管而為正常之職務調整,與被上訴人申請育
嬰留職停薪毫無關聯,是伊並無違反性平法第21條規定之行
為;且被上訴人未兼任主任,因此無主管加給,符合「無付
出,即無收穫」之原則,並未受有損害。是伊無可歸責之事
由,亦非被上訴人之債務人,自無給付義務等語置辯。
我看好多
當公司這樣講大概都不會贏
說到無違反性平法
基本上沒有法官會相信的
最終
公司輸了
付出中間薪水的差距
讓公司解釋調職的合理性
舉證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不過這樣做你也別想待在公司了
那個人也離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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