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如果因為不接受指派到外地被開除該怎麼辦
事情經過大約是這樣,小弟在這家公司大約三年多
目前是在台北總公司上班,因為南部有拿到一個案子
必須有工安人員在南部執行相關工作,一開始因為找不到人所以我下去支援
拿到這案子同仁也跟我說先掛我名字,等找到人就換掉了
陸陸續續也找到兩個新人可以擔任南部勞安人員
理所當然的我也回來台北公司繼續我總公司工作
但最近南部的這案子專案主管又叫我下去,說名字是掛我名字
我其實有點不太開心,跟當初講好的完全不一樣
我也在群組中直接講明我的立場,禮拜一應該會有人找我約談之類...
我想問一下如果真的很不幸被公司開除,我是不是可以領到資遣費?
勞基法第12條如下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公司如果用第12條第四款開除我,我是不是可以去爭取我的權利之類的
該怎樣自保比較好呢?感謝大家幫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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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案子掛我名字但報備到政府的不是我,而且掛在業主查的到資料的不是我,就只是組織
圖上的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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