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已離職20日公司還拒辦交接 是有這麼想留我嗎?怎辦才好
已離職20日公司還拒辦交接 是有這麼想留我嗎?怎辦才好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10220/LKQRBSWNZJCTTK7LP3JQ5V6GPA/
不具名讀者問:我是公司駐南區的業務代表,公司位於台北,我在任職未滿2個月時,提
出將於3天後離職,但老闆要求等新人到職才能離職。
我實在無法繼續擔任該職務,自行「列出交接清單」,要求離職前將公司所寄放的平板電
腦等資產當面與老闆清點返還,卻遭拒絕;我堅持離職日前才有空跟公司交接,或是把公
司的物品親送往台北總公司,但全遭公司拒絕,恐嚇我如果用郵寄到台北,物品損失、遺
失一概由我負責。
我已離職20日,公司仍無法安排人力與我交接清點,我的時間只能在非上班時段配合交接
,老闆執意無法配合,也因此遭公司扣押「代墊款項」,索討款項還遭公司恐嚇要走法律
途徑。
與老闆溝通的過程,我均有紀錄留存,感覺是公司惡意拖延不交接與扣押代墊款項,請問
,該如何解決這棘手的問題?我想盡快將公司物品返還,減輕內心的壓力。
中美法律事務所 律師黃中麟、趙國婕 答: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不定期勞工如果要終止勞動契約,
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要在10日前預告,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要在20日前預告,工作3
年以上要在30日前預告。
換言之,讀者任職未滿3個月,依照《勞動基準法》是無庸提前預告,即使勞動契約有另
外約定,因為《勞動基準法》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該勞動契約約定仍然無效,雇主沒
有權利要求你等到新人到職才能離職。
如擔心公司寄放的物品持續放在讀者這邊,遭公司指控或提告侵占,建議可親自將前開物
品裝箱,並全程錄影,交由快遞來回件請公司收發親自簽收或親自前往公司一趟交給公司
收發人員。
另外,建議讀者同時寄發存證信函給公司,內容註明本人願進行交接事宜,惟公司尚未覓
得新人,自應安排既有人選盡速完成交接,並列出三至四個時段請雇主於以上時段擇一聯
繫讀者進行交接。
屆時雇主如擅自提告讀者未完成交接造成公司損失時,依照《民事訴訟法》,雇主自應善
盡舉證責任,具體指出因讀者未能完成交接,且讀者確實有疏失,造成公司實際上受有何
等損失。
最後,公司扣押代墊款項可經由前開存證信函,一併提及公司應盡速歸還代墊款,如公司
仍置之不理,僅得依據代墊款相關憑證,向法院起訴請求返還。(饒偉生/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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