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定期契約不是雇主說了算 簽「賣身契」前先看這篇

看板Salary (工作職場)作者 (宅男)時間3年前 (2021/03/12 12:47), 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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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契約不是雇主說了算 簽「賣身契」前先看這篇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10309/5DDYDDBCW5BLFMBWQISUDWTIJY/ 大型美式賣場好市多被控違法解雇職災員工,台南市政府職安健康處意外查出好市多與劉 女是簽訂「定期契約」,實際卻從事「不定期契約」,資方雖然依照簽約項目支付薪資, 但便宜行事的結果卻是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律師則提醒勞資簽約時,一定要注意「試用期」、「薪水福利」、「旋轉門(競業)」三 大常見議題。 台南市職安健康處勞動基準課長于德富說,根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勞動契約分 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 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劉女從事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但檢查員發現,好市多與劉女是 簽訂定期契約,才會對好市多開罰。 律師江信賢說,勞方簽約時應注意「試用期」、「薪水福利」、「旋轉門(競業)」三大 常見議題。勞資雙方可自行約定「合理」試用期,期間仍須遵守《勞基法》的最低保障, 也就是不能濫用試用期來壓榨勞工,試用期也都應受法律保障,包括薪水不得低於基本工 資等。 江信賢說,勞方面試求職要注意「薪水福利」,要看清楚雇主給的薪資內容是由什麼組成 。契約有寫清楚的薪資內容,才是保障薪水;如果該工作用「抽佣」、「不定期獎金、福 利」充作廣告時的薪資內容,又不包含在契約上的薪資範圍內,則就有落空的機會;「旋 轉門條款」,是禁止勞方在離職後在其他地方從事類似工作的約定,根據《勞基法》第 9-1 條規定,最長不得超過2年,且雇主必須給予合理補償。(地方中心辛啟松/台南報 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1.231.16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615524454.A.67E.html

03/12 13:52, 3年前 , 1F
原來不能從事類似工作的條款能要求補貼喔
03/12 13:52, 1F

03/12 14:21, 3年前 , 2F
連好事多也不遵守勞基法QQ
03/12 14:21, 2F

03/12 14:25, 3年前 , 3F
其實就是競業禁止條款,要給錢補貼的
03/12 14:25, 3F

03/12 14:26, 3年前 , 4F
不給多餘的錢,只簽那張紙,違法的,
03/12 14:26, 4F

03/12 14:26, 3年前 , 5F
有興趣的可以去問薪資結構
03/12 14:26, 5F
文章代碼(AID): #1WIl9cP- (Sa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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