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終止勞動契約

看板Salary (工作職場)作者 (不進而退)時間1月前 (2025/03/18 21:26), 1月前編輯推噓7(7011)
留言18則, 7人參與, 1月前最新討論串1/1
手機排版請見諒 如題 去勞工局問過 可主張14條第六項 也打算寄存證信函終止 寫好存證信函拿去問勞工局律師 說不能壓那一條 因為不是30日內為之 但多年下來違法事實是一直在持續 (但勞工局員工說可以 我問到不知到到底可不可自行快速離職) 請問如果口頭告知因為公司違法在先提終止契約 (會不會有漏洞被公司反蒐證?因為有監視器監聽器) 我也打好離職通知書了 但怕這樣算自行離職拿不到非自願證明跟資遣費等 所以目前想到存證信函加上訊息賴告知 再加上口頭告知要離職這件事 (是因為尊重老闆娘)會這樣是因為往後上班性質不會差 太多 沒有競業條款 不然應該我可以直接寄存證信函後隔天不用去上班直接空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51.105.12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742304413.A.840.html ※ 編輯: jillstuart (27.51.105.126 臺灣), 03/18/2025 21:31:01 ※ 編輯: jillstuart (27.51.105.126 臺灣), 03/18/2025 21:32:19

03/19 08:10, 1月前 , 1F
自行離職等於自願怎麼會是非自願?
03/19 08:10, 1F

03/19 08:18, 1月前 , 2F
都打離職書跟口頭告知了還非自願?
03/19 08:18, 2F
我只是想說那要怎麼終止勞動契約?怎麼做才算正式呢? 我目前都只有準備起來 但還沒 呈上

03/19 08:50, 1月前 , 3F
自己提離職,老闆也同意的話隔天就可以不用去了
03/19 08:50, 3F

03/19 08:50, 1月前 , 4F
非自願證明跟資遣費你就別想了
03/19 08:50, 4F

03/19 09:00, 1月前 , 5F
話說公司違法有侵害到你的權益嗎
03/19 09:00, 5F
有 沒有特休沒有勞保勞退沒有職災費用等... 另外惡意增加工作量與職場霸凌跟羞辱等...

03/19 09:16, 1月前 , 6F
知悉違法30天內或知悉損害結果30天內 才能依據該條離職
03/19 09:16, 6F
對這塊有點尷尬 ※ 編輯: jillstuart (27.53.225.244 臺灣), 03/19/2025 13:50:49 ※ 編輯: jillstuart (27.53.225.244 臺灣), 03/19/2025 13:52:19

03/19 19:24, 1月前 , 7F
我有用過 這條 有拿到資遣費 跟非自願證明
03/19 19:24, 7F
謝謝請問我一定得寄存證信函嗎?我還給資方五天找人(其實根本沒有東西好交接,服務 業)只是未來工作跟資方是關聯很大也離很近(我才會好聚好散)之後走調解要回我的權 益 另外存證信函內容應該怎麼寫?因為感覺未來會走訴訟(因為這樣想很遠很謹慎)五 年下來金額不小 ,請大大大們鞭小力點謝謝;( ※ 編輯: jillstuart (118.231.161.75 臺灣), 03/20/2025 08:05:07 ※ 編輯: jillstuart (118.231.161.75 臺灣), 03/20/2025 08:08:30 ※ 編輯: jillstuart (118.231.161.75 臺灣), 03/20/2025 08:12:22

03/20 09:08, 1月前 , 8F
我也用過,也有寄存證信函,但整個流程都是在30天內
03/20 09:08, 8F

03/20 09:08, 1月前 , 9F
完成
03/20 09:08, 9F
※ 編輯: jillstuart (118.231.161.75 臺灣), 03/20/2025 10:05:06 看來還是要存證信函 哇好厲害可以稱30天 資方不願意給資遣用各種惡意手段逼退(後台 很多傳產顧問教導) ※ 編輯: jillstuart (118.231.161.75 臺灣), 03/20/2025 10:06:12

03/20 12:53, 1月前 , 10F
不是一定要撐30天,而是這個機制最多要在檢舉後30天
03/20 12:53, 10F

03/20 12:53, 1月前 , 11F
內使用
03/20 12:53, 11F

03/20 16:18, 1月前 , 12F
個人經驗,確定公司違法,資遣費跟非自願證明應得的一定
03/20 16:18, 12F

03/20 16:18, 1月前 , 13F
會拿到,求償金額才是要謹慎的,該拿的一定要拿不要之
03/20 16:18, 13F

03/20 16:18, 1月前 , 14F
後後悔,調解建議第一次絕不和解(委員都會勸和解),留
03/20 16:18, 14F

03/20 16:18, 1月前 , 15F
時間斟酌第二次再和比較有利,和解了就無法再提告,無法
03/20 16:18, 15F

03/20 16:18, 1月前 , 16F
達到懲罰
03/20 16:18, 16F

03/20 16:23, 1月前 , 17F
委員甚至會危言聳聽只想自己好辦事,重點自己的權益一定
03/20 16:23, 17F

03/20 16:23, 1月前 , 18F
要把持住
03/20 16:23, 18F
文章代碼(AID): #1dsNITX0 (Sa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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